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破产法》中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向债权人、债务人的通知和公告中,应明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同时又规定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期满3个月后,在人民法院召集、主持下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应由债权人会议主席在发出债权人会议通知前3日报告人民法院,并由会议召集人在开会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除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由人民法院召集主持外,其后是否应召开债权人会议,决定于下列几种情况:①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召开;②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③在织要求时召开;④在占无财产担保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二、债权人会议内容
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①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②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③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④安排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⑤由清算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⑥讨论并审查债权证明材料、债权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讨论内容应做笔录。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登记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⑦根据讨论情况,依照《破产法》第16条的规定进行表决。以上⑤、⑥、⑦项内容,在本次债权人会议上无法完成的,交由下一次债权人会议继续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