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破72号
申请人徐冶琦。
被申请人深圳市春来机电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社区塘兴路40号A3栋,组织机构代码76918001-2。
法定代表人李传祥,总经理。
申请人徐冶琦以被申请人深圳市春来机电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来机电”)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对春来机电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对徐冶琦的申请进行了听证。申请人徐冶琦、被申请人春来机电的法定代表人李传祥和委托代理人王伟参加了听证。
本院查明,根据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576号民事调解书,春来机电欠付徐冶琦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因春来机电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徐冶琦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4月26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05执字1354号执行裁定,以春来机电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春来机电陈述,公司资产已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无法清偿申请人徐冶琦的债权。
另查明,春来机电欠付沈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等多名债权人多笔债权,部分债权人已申请强制执行。
再查,春来机电成立于2004年12月3日,系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注册号440301104403040;主要生产汽车零配件、医疗设备零配件、电机零配件、精密压铸制品等。
本院认为,徐冶琦对春来机电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有权申请其破产还债。 春来机电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徐冶琦申请对春来机电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徐冶琦对深圳市春来机电工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李雪松
审 判 员 赵 钟
代理审判员 谢继宇
二○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奇峰(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