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破143号之五
申请人: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龙岗区龙城街道新联社区嶂背工业区园湖路横一巷14号、15号、16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金色,执行董事。
2017年9月18日,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昌公司”)以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为由,请求本院裁定确认并终结福昌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2016年6月29日,本院裁定受理福昌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2017年4月18日,本院裁定批准了《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前述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期限为6个月,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受偿完毕,普通债权15万元以下部分全额和15万元以上部分数额5%的分配额支付完毕;债权人未受领的分配额以及已申报但涉诉未确认的预计有财产担保债权和预计普通债权对应的分配额已经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提存”。重整计划的执行由福昌公司管理人监督。2017年9月18日,福昌公司向本院提交《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工作报告》称福昌公司已向债权人清偿、提存分配款项共计281058504.05元,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同日,福昌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重整计划执行监督工作报告》,确认福昌公司重整计划已经按规定执行完毕。福昌公司遂书面向本院申请裁定确认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并终结破产程序,福昌公司管理人亦书面确认福昌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并提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明确规定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受偿完毕,普通债权15万元以下部分全额和15万元以上部分数额5%的分配额支付完毕;债权人未受领的分配额以及已申报但涉诉未确认的预计有财产担保债权和预计普通债权对应的分配额已经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提存”。现这一标准已经成就,福昌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福昌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自2017年9月19日起,福昌公司管理人对福昌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的监督职责终止。鉴于本案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重整工作已经完成,福昌公司申请本院确认其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终结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案受理费30万元,从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财产中优先支付。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慈 云 西
审判员 李 雪 松
审判员 霍 雨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叶浪花(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