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破申105号
申请人:深圳市维尚视界立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陈泽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梹兵,女,汉族,1974年8月8日生,深圳市维尚视界立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2017年5月3日,申请人深圳市维尚视界立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尚视界公司”)以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进行听证调查,依法通知了维尚视界公司,其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席当日听证会,亦未向本院说明拒不出庭的理由。
本院查明,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于2010年9月30日成立,经营期限10年。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深圳佳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维尚视界公司的审计报告、广发银行客户明细对账单(2017年3月)、维尚视界公司债权清单、资产负债表、职工安置预案情况说明、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本案申请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纠纷的民事起诉状及传票等证据资料。上述证据材料未说明拟证明事项,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案听证调查,出庭人员为公司员工且无法完全说明公司情况,同时其提交的证据材料未提供证据原件,真实性无法确认,申请人主张的事项无法确认。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行申请破产清算,其负责人应当到庭如实陈述破产原因和提供相关证据。因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参加听证会,其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认定申请人的真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深圳市维尚视界立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两份,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雪 松
审判员 赵 钟
审判员 谢 继 宇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叶浪花(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