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破 97号
申请人深圳市南山区湘味小炊湘菜馆,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塘朗元头巷5栋102号,组织机构代码L6720278-5。
经营者周晶,女,汉族,1986年9月28日出生。
被申请人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塘朗元头巷5栋1层东、2-6层。组织机构代码75254805-2。
法定代表人蒋黎明,执行董事。
申请人深圳市南山区湘味小炊湘菜馆(以下简称“湘味湘菜馆”)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姆特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安姆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召开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齐坤东和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蒋黎明、委托代理人王琴姿、股东柯新红、财务代表盛传勇参加了听证。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人湘味湘菜馆与被申请人安姆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被申请人欠申请人供餐费用人民币113383元;案件受理费642元,由被申请人安姆特公司负担。因被申请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车牌为粤B2RX12汽车一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因未发现安姆特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院作出(2015)深南法执字第247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据双方提供的资料显示,安姆特公司于2003年8月15日成立,注册资本1200万元,经营范围主要为从事消费用品及工业产品的测试分析,电子电气产品、电动玩具的电磁兼容及安全的测试分析,检测标准的技术开发及相关信息咨询。
本院认为,申请人湘味湘菜馆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债权合法成立,而被申请人安姆特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其未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故申请人湘味湘菜馆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南山区湘味小炊湘菜馆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岳 燕 妮
代理审判员 唐 姗
代理审判员 崔 展 翔
二○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丰青青(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