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实战案例

日辉家具制品(深圳)有限公司终结破产程序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破31号之三

    申请人:日辉家具制品(深圳)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李正,日辉家具制品(深圳)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17年8月29日,日辉家具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辉公司)管理人以无财产可供分配为由,申请本院裁定终结日辉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裁定受理日辉家具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辉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为日辉公司管理人。经管理人清算并经本院裁定确认,有4家债权人对日辉公司享有债权,债权总额为88798.8元,其中,税款债权总额为4541.2元,社保债权总额为24600.76元,普通债权总额为65709.12元。2017年8月15日,本院裁定宣告日辉公司破产。依据管理人对日辉公司现有财产的清算,本案共清收破产财产32784.27元。截至目前,本案已支付破产费用32784.27元,其中,邮寄费745元、刻章费230元、公告费9823.50元、香港律师调查费、公告费10500元、案件受理费619.61元、管理人报酬3934.11元以及预留后续破产费用8000元。日辉公司在支付上述破产费用后,已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故申请人以日辉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为由,请求本院终结日辉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因日辉公司下落不明,管理人通过邮寄、公告送达等方式联系该公司的有关人员及其股东,仍无法接管到财务账册资料,导致公司无法清算。依据管理人对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日辉公司现有财产仅能支付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日辉家具制品(深圳)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案件受理费619.61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   田   甜
审判员 黄    新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奇峰(兼)



免责声明:

1.本网内容注明授权来源,任何转载需获得来源方的许可!若未特别注明出处,本文版权属于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谢绝转载!如有侵权,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做相关处理!

2.转载其它媒体的文章,我们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来源不明的情况。网站刊登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