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术研究

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还是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学科类别】公司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诉讼风云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关键字】出资比例;表决权;股东会议
    【全文】

      裁判要旨
     
      对于股东认缴出资未届履行期限的,应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股东的表决权,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但对于出资期限已经届至并已实际出资后又违反法律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或出资届满后仍未实缴的股东),应当对其表决权予以排除。
     
      案情简介
     
      一、汤泊公司的注册资本为9000万元,其中虹口大酒店出资5940万元,出资比例占66%,王保京出资2910万元,出资比例占32.33%,黑豹公司出资150万元,出资比例占1.67%。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虹口大酒店在出资期限已经届至并已实际出资后又抽逃了5420.2万元出资,并判决虹口大酒店向汤泊公司返还该等抽逃出资。
     
      三、2016年8月27日,汤泊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议题为“减少股东虹口大酒店在汤泊公司的出资额5420.2万元,汤泊公司注册资本相应减少5420.2万元”,王保京、黑豹公司均投同意票、虹口大酒店缺席会议。
     
      四、股东会决议载明:根据已生效的判决书确认,虹口大酒店抽逃在公司的出资5420.2万元,且该股东未在判决确定的时间内向公司返还抽逃的出资,因此其有效表决权金额法定应当减少5420.2万元,故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额为3579.8万元(其中黑豹公司150万元、王保京2910万元、虹口大酒店519.8万元)。王保京、黑豹公司对会议议题投赞成票,占有效表决权比例的85.48%;虹口大酒店弃权(其拥有的表决权比例为14.52%)。会议通过决议:减少虹口大酒店在汤泊公司的出资额5420.2万元,相应减少汤泊公司注册资本5420.2万元。
     
      五、王保京、黑豹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次股东会决议有效,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对于股东认缴出资未届履行期限的,应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股东的表决权,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但对于出资期限已经届至并已实际出资后又违反法律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依据上述规定的精神对其表决权予以排除,以体现对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权利的股东的权利限制。
     
      本案中,股东会系就减少虹口大酒店的出资额5420.2万元进行审议,虹口大酒店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排除其相应范围内表决权的行使。股东会决议通过了减少虹口大酒店在汤泊公司的出资额5420.2万元的决议,符合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实务经验总结
     
      一、公司章程中可以自主决定股东表决权的依据是实缴出资比例还是认缴出资比例,甚至也可以决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公司章程未作特别约定或约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按认缴比例确定)的股东通过,可以将章程修订为“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在出资期限已届满的情况下,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可以对未按期缴足出资的股东的表决权进行合理的限制,例如规定股东表决权按照已缴出资占应缴出资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径行减少出资期限已届满但未实缴股东的对应出资额(且该等出资不享有表决权)。通过合理利用以上规则,完全可能调整股东之间的出资比例、表决比例,是化解公司僵局、夺取公司控制权的重要武器。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七条 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如果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在股东会审议减少抽逃出资股东出资额时是否应依据该规定对相关股东的表决权予以限制,本院认为,对于股东认缴出资未届履行期限的,应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股东的表决权,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但对于出资期限已经届至并已实际出资后又违反法律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依据上述规定的精神对其表决权予以排除,以体现对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权利的股东的权利限制。本案中,虽然汤泊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在虹口大酒店已经出资后又抽逃出资经法院判决后仍未能及时补足的情况下,汤泊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就减少虹口大酒店的出资额5420.2万元进行审议,虹口大酒店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排除其相应范围内表决权的行使。2016年8月27日股东会以黑豹公司150万元、王保京2910万元、虹口大酒店519.8万元出资额确定有效表决权总额为3579.8万元,并因王保京、黑豹公司对会议议题投赞成票、占有效表决权比例的85.48%,通过了减少虹口大酒店在汤泊公司的出资额5420.2万元的决议,符合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因此,2016年8月27日股东会决议同时作出将汤泊公司注册资本中虹口大酒店抽逃部分相应减少5420.2万元的决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亦应认定合法有效。
     
      案件来源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王保京、山东黑豹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威海汤泊温泉度假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鲁10民初177号]。
     
      延伸阅读
     
      裁判观点一
     
      如公司章程未另行规定,表决权比例应按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
     
      案例1: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华市通利思创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市九峰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浙07民终4637号】认为:通利公司和施叔伟为九峰公司仅有的两名股东。涉案《投资协议》系通利公司与九峰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涉案《投资协议》和九峰公司工商登记情况,通利公司持有九峰公司68.19%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九峰公司《章程》没有作出其他规定,则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虽然股东出资尚有争议,但九峰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表决权是否按实缴出资进行规定,则应当按照认缴出资比例确定。故通利公司作为持有68.19%股权的股东,在执行董事和公司监事均不召集的情况下,根据《公司法》和九峰公司《章程》,有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依法作出决议。

    【作者简介】
    李斌律师,本科及硕士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业领域:公司股权争议与控制权之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合同法、商业秘密、票据法)。主办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常年法律顾问等各类非诉项目逾百件,尤其擅长为重大民商事案件争议解决与投融资合作提出整体解决方案。

    免责声明:

    1.本网内容注明授权来源,任何转载需获得来源方的许可!若未特别注明出处,本文版权属于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谢绝转载!如有侵权,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做相关处理!

    2.转载其它媒体的文章,我们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来源不明的情况。网站刊登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