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破79号之二
申请人:深圳市欢唱一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田力,深圳市欢唱一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17年9月1日,深圳市欢唱一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唱一佰公司”)管理人以欢唱一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为由,申请本院宣告欢唱一佰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欢唱一佰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9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8万元,法定代表人王彩华,系有限责任公司。现任股东为自然人股东王彩华、陈成钊二人,登记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经营范围为卡拉OK歌舞厅(凭深文市);西餐;卡拉OK网络系统的技术开发、企业形象设计;经济信息咨询(以上不含限制项目)。现经营状态为存续。2017年6月1日,本院裁定受理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对被申请人欢唱一佰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为欢唱一佰公司管理人。管理人通过走访欢唱一佰公司登记住所、寄送邮件、刊登公告等方式联系欢唱一佰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要求配合清算,移交欢唱一佰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但未能联系到前述人员,亦无人配合清算。管理人未获得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下落。经管理人申请,本院对欢唱一佰公司名下资产进行财产调查结果显示,欢唱一佰公司名下无可用于清偿的财产。清算期间,共有1家债权人向申请人申报2笔债权,经管理人审核、债权人会议核查,本院裁定确认债权总额为60950.00元,为普通债权。现欢唱一佰公司已无财产可以支付破产费用。本案受理后,有关当事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管理人未能接管到欢唱一佰公司财产、印章以及账簿、文书等资料,无法对其进行审计和全面清算。欢唱一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无财产清偿债务及支付破产费用,应当依法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深圳市欢唱一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深圳市欢唱一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 田 甜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嫏嬛(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