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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四川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破产篇

编者按:

2022年8月,四川高院启动了2022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面向全省三级法院、省律师协会征集2021年11月以后审结的裁判结果公正、人民群众关注度高、影响重大,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具有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的典型案例。活动共征集备选案例203件,经初步筛选后,四川高院召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及资深法官代表对备选案例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论证评审。经四川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评选出2022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相关案例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提出权威点评意见,进一步阐释了案例蕴含的核心价值与导向功能。两例破产案件入选2022年度四川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成都理工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特整理推送。

案例一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控科技)是一家以工业自动化、油气服务及智慧产业为主营业务的上市企业,曾经在国内油井自动化装置市场覆盖率超过50%,自主研发并生产了我国第1代国产的RTU(远程监测终端)产品,打破了国外的技术垄断。

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形势、公司经营策略等内外部因素影响,安控科技开始出现流动性资金短缺、业绩下降等问题。因触发上市公司监管规则规定的条件,2021年4月安控科技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2022年3月31日安控科技总负债超过20亿元,总资产评估价值仅6.81亿元。2022年4月安控科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1年5月31日,沧州华云运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对安控科技进行破产重整。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宾中院)经审查认为,安控科技虽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但安控科技具有良好的产业基础与技术优势,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拟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安控科技的重整申请。在根据上市公司重整受理程序要求层报中国证监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期间,2021年8月5日,宜宾中院根据安控科技的申请,同意安控科技与主要债权人自主协商,进行庭外重组。在庭外重组期间,主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推荐临时管理人,由临时管理人完成了财产调查、债权申报与审查、职工债权调查、资产评估、投资人招募、投资协议签订、重整预案制作与公开披露、重整预案表决等工作。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后,2022年10月24日,宜宾中院裁定受理安控科技重整案,并经审查指定临时管理人为重整管理人。基于债权申报与审查工作在庭外重组期间已基本完成,本案仅确定24天的债权申报期,债权人在庭外重组期间进行的债权申报继续有效,无需再行申报。2022年11月17日,宜宾中院组织召开安控科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各债权组高票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22年11月18日,安控科技召开出资人组会议,高票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同日,宜宾中院裁定批准安控科技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从裁定受理重整到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仅用时26天。

三、典型意义

安控科技重整案是民营上市公司通过司法重整程序脱困重生的典型案例。本案充分利用上市公司层报证券监管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时间窗口,鼓励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自主充分协商谈判,引导各方将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作为重点,在庭外重组程序中重视、回应并解决,通过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有机衔接,确认庭外协商成果,将庭外重组债权申报及重整预案表决的效力延伸至司法重整程序,节约时间成本和制度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重整成功后,安控科技工业自动化和油气服务的主营业务得以保留,1474万元职工债权、255万元税款债权、近14亿元普通债权获得全额清偿。曾经的民营经济龙头重获新生,近400家债权人、近3万户中小股民避免遭受重大损失,有效维护了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稳定。

四、专家点评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增速换挡、结构调整阵痛、新旧动能转换困难相互交织的时期,经济下行压力增大,许多民营上市公司因为流动性资金短缺、业绩下降等问题而触发破产风险。安控科技重整案作为人民法院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帮助困难民营上市公司脱困重生的典型案例,具有如下重要意义:

其一,该案例对于挽救陷入危困局面的民营上市公司,帮助和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公有制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安控科技曾经在国内油井自动化装置市场覆盖率超过50%,自主研发并生产了我国第一代国产的RTU产品,打破了国外的技术垄断。人民法院认定安控科技具有良好的产业基础与技术优势,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正确审理了安控科技破产案件,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程序的特殊功能,找准企业“病因”并“对症下药”,化解债务危机的同时为企业后续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基础,得到了债权人、债务人、股东、职工的高度肯定和支持。

其二,人民法院以最少的时间成本和制度成本,全方位化解企业的破产风险,不但实现了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益主体多赢的局面,同时也为其他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提供了可复制的范例。人民法院积极作为,协同创新,利用上市公司层报证券监管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批准这一时间窗口,鼓励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自主充分协商谈判,引导各方将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作为重点,在庭外重组程序中重视、回应并解决,通过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有机衔接,确认庭外协商成果,将庭外重组预案的表决效力延伸至司法重整程序,使得本案从裁定受理重整到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仅用时26天。

综上所述,该案中,人民法院积极作为、思路清晰,一方面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帮助和支持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公有制企业的恢复发展,另一方面积极探索了破产重整程序中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的有机路径,并为其他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提供了可复制的范例。

推荐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二

成都兴竹置业有限公司系列纠纷强制执行转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成都兴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竹公司)开工建设某楼盘二期项目,并在2013至2014年相继与近三百名个人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2015年,由于经营不善,兴竹公司资金链断裂、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该项目楼盘停工烂尾,交房时间遥遥无期。兴竹公司资金链断裂后,因工程施工、民间借贷、房屋预售等问题产生大量债权债务纠纷难以化解,最终进入诉讼程序,相关民事判决生效后,因兴竹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数百余名债权人纷纷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都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兴竹公司进行了多方调查,发现该公司在全市范围内涉案众多,债务总规模超7亿元。为最大限度推动执行案件进度,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新都法院积极向党委争取支持,推动成立工作专班,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联合多部门共同推进案涉在建楼盘项目司法处置。

执行过程中,由于案涉楼盘项目分别被全市多家法院轮候查封,导致所有法院均无法对项目进行整体处置。为提高执行效率,充分保障284户个人购房者合法权益,尽快解决因楼盘烂尾引发的民生问题,新都法院积极协调全市涉兴竹公司执行案件归集统一,取得该在建楼盘的整体处置权并依法进行整体变价处理。新都法院在拍卖公告中明确约定,买受人应将已售出部分房产修建完工并向已购房群众无偿交付房屋。案涉楼盘先后经2次公开拍卖,最终被买受人广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3.28亿元竞得。为尽快实现债权人公平受偿,减轻债权人诉累,同时消除停工楼盘继续施工的客观障碍,经参与分配申请人申请,新都法院依法启动“执转破”程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通过破产程序由破产管理人代兴竹公司履行部分义务,推进楼盘复工续建及验收交房。2021年10月,案涉楼盘按计划复工修建完毕并完成竣工验收。2022年1月,284户个人购房者全部顺利办理交房手续。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涉房地产案件及执行纠纷问题频现,许多购房者倾尽所有积蓄、背负沉重债务求购一房,但全国各地“烂尾楼”事件频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居感和区域经济社会稳定。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主动作为、因势利导,精准服务“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目标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服务大局执行导向,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贯穿“烂尾楼”工程处置过程始终,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强化执行力度、处置权归集提高执行效率、依法适用“执转破”程序,以最快速度对“烂尾楼”进行拍卖处置,最大限度缩短在建工程复工时间,并在拍卖过程中对购房者居住权予以最优保护,尽全力为人民群众安家乐业提供司法保障。案涉停工长达5年半的烂尾楼盘,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在法院积极推动下,从复工续建到顺利交房仅用时18个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服务社会和谐稳定作用,全力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又一次生动实践。

四、专家点评

在疫情冲击和市场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出现众多“烂尾楼”项目,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和购房者权益。此类案件往往涉及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债权人人数众多、各方主体诉求冲突,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社会矛盾。

人民法院在本案中以“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为目标,为“问题楼盘”坐诊开方综合施策,用较短的时间、较高的效率完成工程续建和房产交付,不仅有力维护了普通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更有效化解了该项目涉及的信访、涉诉、维稳等社会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典型的示范效果。特别是面对各方利益诉求,新都法院灵活运用“一楼一策”工作方法,依托执破融合机制将案件由执行程序导入破产程序,有效引导债权人在法治轨道、法律框架下反映诉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各方合法利益,实现了社会效果、经济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此外,本案也充分发挥了地方政府在工程续建、投资引入、办证交房等环节的统筹协调作用,对建立健全地方政府与人民法院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协调配合的常态化联动机制提供了宝贵经验。

推荐单位: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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