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破57号
申请人深圳市致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
代表人卢林,深圳市致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组长。
被申请人深圳市致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南天大厦5栋920室,组织机构代码279408563。
法定代表人李本超。
申请人深圳市致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以被申请人深圳市致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力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经协商无法形成债务清偿方案为由,向本院申请致力公司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致力公司成立于1993年11月30日,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市场主体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限至1998年11月30日止,并于2001年1月1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2014年9月30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申请致力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案号为(2014)深福法民二清(预)字第16号],并指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为致力公司清算组。致力公司下落不明,清算组未能接管账册及财产。截至目前,共有1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经清算组审核,确认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经清算组调查未发现致力公司的任何财产。因此,致力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清算组与债权人经协商无法形成债务清偿方案,故清算组依法向本院申请对致力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致力公司经强制清算,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与债权人无法协商达成债务清偿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致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致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霍 雨
代理审判员 陈 肯 萌
代理审判员 谢 继 宇
二○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贵松(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