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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东泰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破申121号

    申请人:博罗县格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059902869X。
    法定代表人:肖贤均,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安东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2727045Y。
    法定代表人:赵亚。

    经申请人博罗县格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全公司)同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安法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2016)粤0306执6545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安东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东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安东泰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宝安法院作出(2016)粤0306民初661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安东泰公司应当支付给格全公司货款等合计人民币252073.03元。因安东泰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格全公司向宝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宝安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粤0306执6545号。宝安法院经强制执行,发现被申请人安东泰公司名下有如下财产:1、银行存款共计582623.27元,均已被另案或其他法院冻结;2、江淮牌小型汽车1辆,车牌号码为粤B××,机动车状态为“逾期未检验,查封,违法未处理”,该车辆未实际控制,宝安法院已对该车辆进行轮候查封。除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经核查,宝安法院已受理以安东泰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6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1327567.18元,均未获清偿。另查明,安东泰公司成立于2013年2月18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定代表人赵亚,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本院认为,申请人格全公司对安东泰公司享有合法债权,该债权经强制执行程序查证后,被申请人安东泰公司无可供执行之财产,且尚有其他到期未清偿债权人民币1327567.18元。被申请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宝安法院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将被申请人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博罗县格全实业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安东泰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   田   甜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嫏嬛(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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