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295号之三
申请人:深圳市亮新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鲁畅,深圳市亮新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裁定受理深圳市亮新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新光电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深圳市瑞生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亮新光电公司管理人。管理人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亮新光电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分配为由,请求本院裁定宣告亮新光电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亮新光电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8日,法定代表人刘亚芹,注册资本11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刘亚芹、郑东。亮新光电公司经营范围为液晶显示屏、触摸屏、背光源、偏光片、电子产品、电子材料的研发与销售等。案件受理后,管理人通过电话、邮寄、公告、实地调查等方式通知亮新光电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向管理人提交财务账册和重要文件等资料并配合清算,但未能接管到亮新光电公司任何材料。经管理人调查,亮新光电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1163.08元;车辆一台,因管理人未能接管到车辆,作为程序终结后的遗留追收事项;专利2项与著作权27项,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放弃处置。2020年1月19日,本院裁定确认8家债权人的债权,金额为349301157.45元。本案受理后,有关当事人亦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因亮新光电公司未能提供公司财务账册和重要文件,导致公司无法清算。依据管理人对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亮新光电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亮新光电公司现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深圳市亮新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深圳市亮新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从深圳市亮新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霍雨
审判员 赵钟
审判员 黄新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杨馥溢(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