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类别】破产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翰文法苑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破产程序;出资范围;债权人
【全文】
破产程序是集体强制清偿程序,在破产程序的进程中,债权人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主张寻求救济的方式。那么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个别债权人能否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程序要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呢?
观点一: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以自行起诉股东要求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一)观点阐述
首先,该观点的着眼点之一是法无禁止即自由,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向其清偿。其次,股东的出资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若债务人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债权人就此可以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二)实践案例
在“佛山市南海嘉欣展柜有限公司、龚永标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案”中,法院认为,首先,债权人在案涉破产程序中已积极主张向债务人股东进行追索,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向其清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次,至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也没有出现其他债权人,债权人向债务人出资不实的股东主张权利,并未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最后,股东的出资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若宝×公司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嘉欣公司就此可以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在“海南金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股东出资纠纷再审案”中,法院认为,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起诉主张自己的权益并无不当,且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就积极主张向债务人进行追索,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其仍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北大中基公司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向其个别清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破产程序是集体强制清偿程序,破产程序的开始意味着个人清偿程序的中止,当破产程序终结后,个人清偿程序恢复,而清算组提出的处理方案未获多数债权人通过,但并未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仅是对该部分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不予处理,亦没有禁止主张追偿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结束后向北大中基公司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进行追索。
观点二: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不可以自行起诉股东要求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一)观点阐述
该观点主要从破产程序作为集体清偿程序和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的角度。首先,破产程序是集体强制清偿程序,破产程序的开始意味着个人清偿程序的中止。破产程序启动后,所有债务人财产均应纳入破产程序中一并清偿全体债权人。管理人应依法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追收债权,以及向债务人的出资人追缴欠缴出资、抽逃出资、混同财产等,以实现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其次,破产程序终结后,个别债权人起诉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实质上是要求以公司财产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违反了破产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因此,破产申请受理后,所有基于债务人财产的清偿都应当通过破产程序解决,而不得通过个案诉讼、仲裁或执行等方式获得个别清偿。
(二)案例索引
在“东莞市荣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蒋海等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常冠公司被裁定破产终结,破产程序终结后,常冠公司的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若其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那么该部分出资财产应当属于常冠公司的破产财产,应当由破产管理人依法追回后分配给全体债权人,不应由债权人个别进行追偿并用于清偿其自身债权。个别债权人基于债务人财产提起的诉讼,债权人与其所诉请的内容系间接的利害关系而非直接的利害关系。
在“上海华电源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李登云、王义忠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因此,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后,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债务人股东应当继续缴纳的认缴出资,属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应当由管理人依法追回后分配给全体债权人;不应在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由债权人个别进行追偿并用于清偿其自身债权。
三、律师总结
股东的出资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若债务人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使破产程序已经终结,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的规定,破产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仍未免除。因此,债务人的股东若存在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其法律责任也不应由于破产程序的终止而免除。《企业破产法》并非资不抵债企业逃避债务的工具,破产程序终结以后,债务未足额清偿的,也并非意味着债务的消灭。
其次,在实务中,不能盲目照搬发条,对法律机械适用。否定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不可以自行起诉股东要求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观点,有机械适用法律的嫌疑。
最后,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以自身名义起诉要求进行个别清偿,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管理人有要求破产人的出资人履行尚未完成的出资义务的权利。在管理人将追偿股东出资义务未获得债权人会议过半数通过时,法律并没有剥夺个别债权人在此情况下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应依法向债务人的股东追收债权。破产程序启动后,所有债务人财产均应纳入破产程序中一并清偿全体债权人,管理人应依法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追收债权,以及向债务人的出资人追缴欠缴出资、抽逃出资、混同财产等,以实现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债权人也应当及时行权,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起诉追究债务人股东出资不实等责任,债权人应在破产程序中积极追讨,避免拖延至破产程序终结后再提起诉讼。同时,债权人也可以督促管理人穷尽一切办法去追收债务人的财产,如果发现债务人的股东存在瑕疵出资、抽逃出资情形的,可以要求股东补足出资,以增加破产财产,尽可能扩大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
【作者简介】
钱文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破产与重组、公司综合类业务;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钱文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破产与重组、公司综合类业务;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注释】
[1]佛山市南海嘉欣展柜有限公司、龚永标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案,(2021)粤06民终16854号
[2]海南金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股东出资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279号
[3]东莞市荣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蒋海等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粤19民终6995号
[4]上海华电源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李登云、王义忠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号:(2020)沪0115民初54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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