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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中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

    摘要:破产法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是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各方利益冲突的焦点。因此明确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对于实现破产债权,保持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利益平衡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也是指导律师在破产管理程序中发挥作用的有效标杆。

    关键词:破产制度、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律师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

    一、破产制度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因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重整、和解或清算等法定程序,使债务得以延续或公平受偿的债务清理制度即为破产制度。

    破产制度促使经济关系人对资产进行重组,充分优化资源的配置,以期实现脱胎换骨的作用,也同时将关系人因经营失败所造成的损害抑制在有限的范围内。因此,破产制度对维持社会经济生活的健全性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以传统法律的眼光看来,破产是一种对债务人全部财产概括的清偿执行程序。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是整个破产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这是一项涉及各方利益冲突的艰巨任务,需要由专门的机构或人员来完成,该机构或人员即破产管理人。

    二、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为重要的机构,一般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依法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清算事务,以及破产方案的拟定和执行的专门组织。对此,各国破产法或商法典中均有规定,但称谓各不相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称为“破产财产管理人”、“破产管财人”,英美法系国家一般称为“破产信托人”。

    破产程序能否公正、高效、顺利地进行,与破产管理人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整个破产程序甚至被视为是以破产管理人为中心而推进的,破产管理人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我国《企业破产法》中对破产能力作了统一规定,其中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着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由其可以明确看到,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3、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为破产程序启动的资格,我们从中可以看到破产法主要是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当债务人已经出现或者可能出现有损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债务人或债权人或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有权利向人民法院启动破产程序。当然,破产法也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如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的设立,保护债务人利益也即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通过重整程序获得成功,其最大受益者仍是债权人。

    作为破产管理人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与分配,实质是将企业财产管理的权利赋予管理人,即由管理人取代债务人企业的管理机构,成为管理企业的灵魂人物和决策者。破产管理人这些具体工作的实质就是在法院的监督下,将破产人的财产依法公平地清偿给债权人,了结破产人有关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最大可能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管理人是一个责权利结合的独立组织,他既独立于破产人,也独立于破产债权人。因为,企业一旦被宣告破产,企业的财产成为以破产清算为目的而存在的独立财产。该财产存在的目的便是为了公平地清偿给债权人,破产人失去对该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利。在该财产清偿给债权人之前需要一个组织对其进行管理,同时代表其对外进行各种法律活动,这个组织便是管理人。他承接了破产宣告前的债权债务关系, 承受了破产宣告后新的债权债务;它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着它所代表的财团,代表其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决定内部管理事务和日常必要开支;当有行为侵犯到破产财团的利益时,管理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来维护财团利益,如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有损于破产财产的行为,并有权追回因这些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即便是破产企业中的董事、监事等利用职权从企业非法获取的财产,管理人也应当追回;且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由破产财产中清偿等等,以上种种论述表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该程序终结前这一段时间内,管理人实际代表着破产人的财产,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行使着破产法赋予其的一系列职能,破产财产的增长不仅能使债权人获得更多清偿,而且管理人也会按照比例获得更高的报酬。只有这样,管理人才会最大限度地收集法定的破产财产,维护破产财团的各项合法权利,保持破产财产合理的价值构成,即而最大程度充分地满足债权人的清偿要求,从而实现破产法所追求目标价值。


    四、律师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可以起到以下各方面作用: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即在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即要从债务人处接管其全部财产以及与财产相关的各类账簿、文书、资料、印章等,以便正常开展破产事务,保证债务人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管理人为了依法办理破产事务,要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包括现有各类财产总额、对外承担的债务、对其他企业享有的债权等进行全面的清理清查。在此基础上,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作为以后工作的参考或依据。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

    4、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在破产事务处理过程中,有时对于某种债权债务纠纷、财产诉讼等需要债务人派代表参与。由于管理人已正式接受债务人的财产与事务管理,此时管理人已是债务人财产的现实占有者,故涉及这方面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应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

    5、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即根据债权申报情况或破产事务办理的需要,向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提请召开债权人会议,决定或讨论破产有关事项。

    6、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计划后,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债务人无力提出重整计划的,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为保证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有权提出重整计划并组织实施。

    7、制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使破产财产通过最有效的方式变价实现价值最大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以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办理破产财产变价事务,依法处置破产财产。

    8、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后,由律师事务所执行。

    除了以破产管理人的身份提供以上服务外,律师还可以在其他多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如:

    1、在破产申请中的作用

    由于在破产的申请程序中,将过去的政府审批转化为法院的立案审查,无论是对于债权人申请破产,还是对于债务人申请破产,申请的文件的准备、以及对申请是否会得到法院的认可,都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判断和准备。这就好比在重大疑难的诉讼中,应当由专业律师来准备诉讼资料和判断是同样的道理。 

    2、资产处置中的作用 

    在破产资产的处置中,涉及对各类资产性质的界定,对各类合同的履行和解除,对企业的债权的回收和债务的认定,这些工作的最重要的方面就是依法进行,这就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专门的业务技巧。从全国律师所从事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的类别来看,律师主导资产的处置工作驾轻就熟。 


    3、职工安置中的作用 

    职工安置的难点是对政策和法律的准确掌握和针对不同职工个体的灵活运用,在目前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完全形成的前提下,职工安置中所面临的情况可谓千差万别,但对于执业律师而言,这只是不同个性的劳动争议案件,为律师业务所涵盖。在各地律师历年所办理的劳动案件中,没有一件发展为群体的案件,都得到了当事人各方的好评与认可,这充分体现出了律师的扎实的法学水平和高超的办案技巧。因此,在职工安置中所涉及的安置政策、规定的解答,掌握办理的程序的合法合规,律师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的作用。

    五、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破产法采用了与国际惯例基本相同的管理人概念和制度,探讨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既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又有重要的实践价值。一方面,有关破产法的诸多理论问题往往牵涉于此并回归于此;另一方面,对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的考虑直接决定破产管理人行为的性质与责任后果。律师作为管理人在管理破产企业过程中,根据自己的职业特点及执业经验,以其专业化和严谨性,可以最大化地保护、平衡各方利益。

    因此,关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探讨和对律师作为管理人的职能分析,对实现破产债权,保持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利益平衡具有重大意义,也有利于在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时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其积极作用。

 

【注】薛鹏,男,山东国杰(北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朱磊,男,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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