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破申27号
申请人:深圳盛邦传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5712507W。
法定代表人:张磊,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天空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0279410Y。
法定代表人:王俊喜。
经申请人深圳盛邦传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邦传奇公司)同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安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5)深宝法观执恢字第78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天空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空光电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天空光电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宝安法院作出(2014)深宝法观民初字第73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天空光电公司应当支付给盛邦传奇公司货款等合计人民币70675元。因天空光电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盛邦传奇公司向宝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宝安法院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5)深宝法观执恢字第78号。经宝安法院强制执行,发现被申请人天空光电公司在工行广东省深圳龙华支行开设有银行账户,账号为400××04,余额为7192.79元,除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5月24日,宝安法院依法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目前,宝安法院已受理以天空光电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11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268250元,均未获清偿。另查明,天空光电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21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俊喜,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本院认为,申请人盛邦传奇公司对天空光电公司享有合法债权,该债权经强制执行程序查证后,被申请人天空光电公司无可供执行之财产,且尚有其他到期未清偿债权人民币268250元。被申请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宝安法院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将被申请人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盛邦传奇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天空光电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 田 甜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嫏嬛(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