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206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盛亿鑫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潘蓉,深圳市盛亿鑫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20年7月23日,深圳市盛亿鑫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以深圳市盛亿鑫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亿鑫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财产可供分配为由,申请本院裁定宣告盛亿鑫公司破产,并终结盛亿鑫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盛亿鑫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12日,系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5685410109;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为翁发兴、张宏俊;登记住所地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社区松明大道168号3楼311室;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及配件、电路板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定代表人为翁发兴。2019年7月8日,本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深圳市杰通鑫电子限公司对盛亿鑫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指定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经债权人申报、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本院裁定确认,4名债权人对盛亿鑫公司享有债权427260.43元,其中税款债权8677.53元、社保债权1107.06元、普通债权417475.84元。盛亿鑫公司另欠职工债权162.4元。管理人通过邮件、公告等方式,告知盛亿鑫公司股东清算责任,要求其配合清算,但股东均未与管理人办理接管事宜。管理人未接管到盛亿鑫公司印章、财务账册和其他文书资料,无法对盛亿鑫公司进行审计。无人申请对盛亿鑫公司进行重整或者和解。
本院认为,管理人未接管到盛亿鑫公司印章、财务账册和其他文书资料等,无法对盛亿鑫公司进行清算。经管理人调查,盛亿鑫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应当依法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申请宣告盛亿鑫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深圳市盛亿鑫电子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深圳市盛亿鑫电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案不收取破产申请费。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霍雨
审判员 赵钟
审判员 黄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馥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