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357号
申请人:凌淑琴,女,汉族,1997年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炎陵县垄溪乡三口龙村茶山23号。
被申请人:深圳前海金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1428号南岗商务大厦1506。
法定代表人:刘清荣,执行董事
经申请人凌淑琴同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被申请人深圳前海金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智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被申请人金智慧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2020年5月6日,本院裁定受理金智慧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已于2019年11月14日对深圳前海金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对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正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有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本院受理债务人金智慧公司破产申请后,发现金智慧公司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情形,且侦查机关已作出立案侦查决定,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凌淑琴对深圳前海金慧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岳燕妮
审判员 唐 姗
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