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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原告的两项诉讼请求相互冲突,法院可否直接驳回起诉?

    【学科类别】诉讼法学
    【出处】微信公众号:诉讼风云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立案受理
    【全文】

      裁判要旨
     
      虽然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与另一个诉讼请求是相互矛盾的,但只要诉讼要素齐全,均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当事人可以在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请求不被支持时,退一步选择主张另一个诉讼请求。对当事人的两个诉请,人民法院均应立案受理。
     
      案情简介
     
      一、金泥公司成立于2000年。八一农场、金昌市国资委为金泥公司股东。
     
      二、2014年10月,金泥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将金泥公司的注册资本由6943.4万元变更为10997.4万元,其中八一农场的出资额未增加,金昌市国资委的出资额增加。
     
      三、八一农场认为在金泥公司全部资产未评估之前,应由金泥公司各股东按原有股权比例分享重新评估增值的4054万元,故向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八一农场的前两项诉讼请求分别为:1.请求确认上述股东会增资决议无效;2.请求确认八一农场享有金泥公司增资的2404.2922万元资产对应的股权。一审法院驳回八一农场的起诉。
     
      五、八一农场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八一农场的几项诉讼请求截然相反,导致人民法院无法确定八一农场的具体诉讼请求,其起诉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
     
      六、八一农场不服二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应立案受理,并指令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案。
     
      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出现相互冲突时,是否应以诉求相互矛盾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正确处理当事人提出的多个请求,不仅有助于保障原告的起诉权,同时有助于法院避免重复审理和矛盾判决。
     
      本案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八一农场既主张股东会决议无效,又请求确认其享有金泥公司增资所对应的股权,其诉讼请求相互矛盾,导致人民法院无法确定八一农场的具体诉讼请求,必须选择其一才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的规定。经庭审释明后八一农场明确表示不变更诉讼请求,故予以驳回。
     
      最高院则认为,八一农场作为金泥公司的股东,享有请求认定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诉权,也依法享有确认该股东会决议增资对应的股东权益归其所有的诉讼权利。两个诉均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当事人可以在前一个诉的请求不被支持时,退一步选择主张后一个诉的诉讼请求,故两个诉讼请求均应立案受理。
     
      实务经验总结
     
      一、诉讼请求具体的判断标准并非依据当事人提出的多个请求之间是否矛盾,而在于是否将法律构成要件所对应的抽象法律效果落实在个案的诉讼请求中。比如,原告应当明确具体地提出:请求确认无效的是哪个特定的股东会决议、要求赔偿哪些损失等。
     
      二、原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对某一请求缺乏胜诉确信的情形下,可以将不能同时被法院认可的两项诉讼请求合并提出,并要求法院在前一请求不成立时审理后一请求。上述合并之诉在学理上被称为预备性的诉讼请求合并。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会决议存在无效因素时,股东可以请求认定股东会决议无效。八一农场作为金泥公司的股东,享有请求认定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诉权,其起诉请求确认金泥公司股东决议无效及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应依法受理。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优先认缴新增资本权利的规定,八一农场认为金泥公司增资时侵犯其股东权益,依法应享有诉讼权利。八一农场在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的同时,又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增资对应的股东权益归其所有,两个诉讼请求虽然是相互矛盾的,但八一农场提起的两个诉,诉讼要素齐全,均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当事人可以在前一个诉的请求不被支持时,退一步选择主张后一个诉的诉讼请求,对当事人的两个诉,人民法院均应立案受理。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诉金昌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再152号】。
     
      延伸阅读
     
      裁判观点一
     
      确认决议无效的确认之诉与请求赔偿损失的给付之诉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冲突,当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标准时,法院均应受理。
     
      案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华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宁国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东庐湖发展有限公司、华人(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华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甘英飒、嵇青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2012)民二终字第125号】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确认东庐湖公司2012年1月11日关于增资的董事会决议和2012年1月19日关于增资和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无效;2.华人置业公司、华人国际公司、甘英飒、嵇青连带赔偿华晖公司、宁国公司经济损失1.19亿元。法院认为,关于本案给付之诉是否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条件的问题。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被确认无效,客观上有无法恢复原状的可能,华晖公司、宁国公司依法有权提起赔偿损失之诉。本案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冲突,两项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需要根据实体审理的结果确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华晖公司、宁国公司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华人置业公司、华人国际公司、甘英飒、嵇青连带赔偿华晖公司、宁国公司经济损失1. 19亿元。该诉讼请求的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具体明确,华晖公司、宁国公司也提出了该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故一审判决以该诉讼请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规定且与确认之诉相互矛盾为由驳回该诉讼请求的起诉,系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江苏高院应受理该给付之诉。

    【作者简介】
    李斌,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科及硕士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业领域:公司股权争议与控制权之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合同法、商业秘密、票据法)。李斌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代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并获得胜诉。主办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常年法律顾问等各类非诉项目逾百件,尤其擅长为重大民商事案件争议解决与投融资合作提出整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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