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破48号
申请人深圳市荣兴电子有限公司清算组。
代表人郑瑞琼,深圳市荣兴电子有限公司清算组组长。
被申请人深圳市荣兴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北合正名园B栋9A,组织机构代码746641824。
法定代表人万文山。
申请人深圳市荣兴电子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以被申请人深圳市荣兴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兴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为由,向本院申请荣兴公司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荣兴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市场主体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限自2003年3月20日起至2013年3月20日止,现已被吊销营业执照。2014年9月30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东莞合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荣兴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案号为(2014)深福法民二清算(预)字第8号],并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荣兴公司清算组。截至2016年3月14日,共有1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经清算组审核,确认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673755.85元。经清算组调查未发现荣兴公司的任何财产。因此,荣兴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清算组拟定的债务清偿方案也未能获得债权人确认,故清算组依法向本院申请受理荣兴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认为,荣兴公司经强制清算,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荣兴电子有限公司清算组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荣兴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霍 雨
代理审判员 陈 肯 萌
代理审判员 谢 继 宇
二○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贵松(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