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破26号
申请人深圳市壬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3层。
代表人宗士才,深圳市壬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田莹,深圳市壬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深圳市壬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工业区303栋5层半,组织机构代码192248966。
法定代表人胡耀武,董事长。
2016年3月3日,深圳市壬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以深圳市壬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无财产可支付清算费用,且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深圳市壬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成立于1993年11月2日,登记注册机关为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被申请人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286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工业区303栋5层东,经营期限自1993年11月02日起至2017年11月02日止,该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受理深圳市壬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强制清算一案[案号为(2014)深福法民二清(预)字第15号],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深圳市壬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经审核确认的债权金额为45518335.33元,产生清算费用合计5460.9元,均由申请人垫付。深圳市壬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清算组无法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协议。
本院认为,深圳市壬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中,人民法院指定的深圳市壬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经清理公司财产后,认为该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方案清偿债务,故深圳市壬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三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深圳市壬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对深圳市壬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霍 雨
代理审判员 陈 肯 萌
代理审判员 谢 继 宇
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慧玲(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