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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请,还可否以不当得利起诉?

    【学科类别】诉讼法学
    【出处】微信公众号:诉讼风云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不当得利;转账凭证;审理阶段
    【全文】

      裁判要旨
     
      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其他债务并提供证据的,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人民法院对其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一、2009年5月至6月间,刘梦亮通过本人及亲属银行账户分10次共计向焦志敏转款3035000元。
     
      二、焦志敏认可实际收到上述款项,但认为该款项系王哲伟(系刘梦亮之父)支付,系受让焦志敏持有的奥米特公司3.5%股权的股权转让款。王哲伟去世后,焦志敏让刘梦亮代持。为证明该事实,焦志敏提交了其与刘梦亮签署的《代持协议》。刘梦亮认可《代持协议》的真实性,但主张所持的股份系员工股权激励,不需要支付对价款。
     
      三、刘梦亮提起诉讼,请求焦志敏偿还借款本息。
     
      四、本案经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判决驳回刘梦亮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刘梦亮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焦志敏抗辩称刘梦亮转账的款项属于股权转让款,并提交《代持协议》予以佐证。
     
      刘梦亮的证据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实务经验总结
     
      01
     
      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不仅需要证明存在出借款项事实,也需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因此,银行转账记录不是万能的,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仍应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或由双方签署借款协议,出借人在转账时也应备注款项用途为“出借资金”。
     
      02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存在借款关系”的证明责任由出借人承担,出借人提交转款依据即可认为完成其初步的举证责任,但在借款人否认及提供反证的情况下,出借人证明“存在借款关系”必须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而被告主张“不存在借款关系”是对原告主张的否认,提出的证据是反证,其仅需使事实再次处于“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可,无需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例如,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借款关系”,被告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不存在借款关系”,因该项事实的证明责任归属原告,应认定原告未完成其举证义务,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03
     
      对于接收款项的一方,如其接收款项有合理理由,也应及时和对方锁定款项支付原因、固定证据。否则,一旦对方以借款或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接收款项的一方还有可能被判决返还款项。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案中,刘梦亮即属于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况。针对刘梦亮的起诉,焦志敏抗辩称刘梦亮转账的款项属于股权转让款,焦志敏还提交了其与刘梦亮签署的《代持协议》予以佐证。刘梦亮的证据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高度盖然性的标准。焦志敏提交的证据虽不能直接而充分的证明其主张,但是刘梦亮对于其签署《代持协议》亦未作出合理解释。在此情况下,作为提起本案民间借贷诉讼的刘梦亮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在刘梦亮不能提供更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刘梦亮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案件来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刘梦亮与焦志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民终46号]。

    【作者简介】
    李斌律师,本科及硕士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业领域:公司股权争议与控制权之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合同法、商业秘密、票据法)。主办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常年法律顾问等各类非诉项目逾百件,尤其擅长为重大民商事案件争议解决与投融资合作提出整体解决方案。张德荣律师,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专业领域:公司股权争议与控制权之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破产重整、刑事辩护。主办过大量股权诉讼和控制权争夺案件(公司法案件百余起)。在最高院、省高院办理百余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在建设工程、执行异议等领域取得胜诉。参与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各类非诉项目总金额达百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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