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破申61号
申请人:深圳轩宇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187871-1。
法定代表人:王琼雄。
被申请人:深圳市炳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1627717J。
法定代表人:蔡炳宏。
经申请人深圳轩宇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宇泰公司”)同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安法院”)作出(2015)深宝法执字第331号移送函,以被申请人深圳市炳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炳宏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炳宏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本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185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炳宏公司应支付轩宇泰公司债款68万元。因炳宏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轩宇泰公司向宝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炳宏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宝安法院遂作出(2015)深宝法执字第33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轩宇泰公司的债权至今未得到清偿。
另查明,被申请人炳宏公司成立于2005年2月25日,登记注册机关为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蔡炳宏,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轩宇泰公司系被申请人炳宏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炳宏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宝安法院经征得申请人轩宇泰公司同意将被申请人炳宏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轩宇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炳宏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 田 甜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嫏嬛(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