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破47号
申请人深圳市海因斯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永通大厦12楼B。
代表人赵健,深圳市海因斯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周俊,深圳市海因斯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清算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罗诗雅,深圳市海因斯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清算组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深圳市海因斯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中兴路华隆园A栋502室,组织机构代码66103440-0.
法定代表人刘强,董事长。
2015年6月25日,深圳市海因斯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清算组以深圳市海因斯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支付清算费用,且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深圳市海因斯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成立于2007年4月24日,登记注册机关为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被申请人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罗湖区中兴路华隆园A栋502室,经营期限自200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4月24日止,该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3日受理深圳市海因斯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案号为(2011)深罗法民二清算字第12号],并指定深圳市金大安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清算组。深圳市海因斯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清算组经审核确认的债权金额为40864137.05元,经过清理的深圳市海因斯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财产为人民币261000元,该财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清算组无法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协议。
本院认为,深圳市海因斯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中,人民法院指定的深圳市海因斯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清算组经清理公司财产后,认为该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方案清偿债务,故深圳市海因斯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三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海因斯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清算组对深圳市海因斯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霍 雨
代理审判员 陈 肯 萌
代理审判员 谢 继 宇
二○一六年六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慧玲(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