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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考商法资料: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规定

    2014年司考商法资料: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规定。2014年司法考试冲刺复习是考前最后一轮复习,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司法考试第三卷中商法的相关复习资料,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冲刺复习起到帮助作用,同时祝愿各位考生在2014年的司法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 

    一般来讲,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应该适用破产法所规定的程序。但由于这类金融机构的资产分为自有资产和客户资产两部分,破产时需要对其客户资金的保护作出专门规定,同时由于这类机构破产时涉及人数众多,社会敏感度较高,对金融机构启动重整或破产清算程序需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为了建立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机制,破产法第134条规定,对于金融机构的破产,国务院可以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这里所说的“有关法律的规定”,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法第71条、保险法第90、91条。对于证券公司的破产,证券法尚无特别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特别法律和行政法规无特别规定的事项,适用破产法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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