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类别】破产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翰文法苑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关键字】非营利法人;破产
【全文】
《民法典》规定,为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非营利法人与一般企业法人相比,在属性和功能是具有特殊之处,尤其是在提供公共服务、优化资源配置、维护权益方面发挥着特殊作用。非营利法人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必然会受优胜劣汰市场机制的影响,所以,非营利法人也难以摆脱破产的可能性,目前大多以自行解散的方式退出市场,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破产清算问题的屈指可数。
一、非营利法人破产的法律基础
根据《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否具备破产主体资格的复函》法民二〔2002〕第27号,法院认为,农村合作基金会是设置在社区内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资金互助组织,经依法核准登记,即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鉴于现有法律、法规尚无将农村合作基金会登记为企业法人的规定,因此农村合作基金会不能以资不抵债的企业法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在2002年时普遍认为非营利法人不具备破产资格。
年《民法总则》出台后,非营利法人已经有可以进入破产程序的民法制度基础。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中,将法人分为了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种类型。在第七十三条中规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也就是说,理论上来讲,所有法人都有可能进入破产程序。但是目前我国还缺少针对非营利性法人进入破产程序的统一的、具体的规定。
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
年,最高人民法院对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的破产程序做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法释(2010)第2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组织民办学校破产清算,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最高院的批复来看,允许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在适用特殊清偿顺序的前提下,进入破产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民办学校的清偿顺序:(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社团法人的破产清算
在【(2019)京01清申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强制清算纠纷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作为社团法人,是强制清算的适格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该法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经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于 2018年 11 月 30 日被民政部撤销法人登记,至本案工信部提起申请之时,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清算义务人仍未开展清算工作。工信部作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主管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进行强制清算,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法院依法裁定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强制清算申请。
四、事业单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申请破产主体的规定
对于事业单位是否可以适用《企业破产法》,由于其职能、主体特殊,国家对事业单位破产进行了特别的规定。根据2017年4月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该文件第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资不抵债,经批准退出事业单位序列的,其财务资产管理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在【(2017)鲁1329破申21号】临沭县良种繁育场申请破产重整案中,法院认为,申请人临沭县良种繁育场系事业单位法人,不是企业法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申请破产主体的规定。故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不予受理临沭县良种繁育场的破产清算申请。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破产清算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对于这类特殊主体,法律也做出了一些特殊性的规定,清算组由成员大会推举产生,在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大条规定,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第五十二条规定,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在【(2017)新2922破字第1-4号】梁军、俞少刚等与温宿县万和源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案中,法院受理了申请人对于温宿县万和源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破产申请,但法院根据阿克苏德瑞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德瑞信评字[2017]059号《资产评估报告》显示,确定被申请人资产评估值为51113341.46元;根据阿克苏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阿华会审字[2017]372号《审计报告》显示,被申请人资产总额为59935242.97元,负债总额33914692.78元;根据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审核工作,确认债权数额为31331260.32元。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情形,驳回了当事人的破产申请。
六、基金会的清算
对于基金会的清算,《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三部委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强调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逐步建立起覆盖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各类市场主体的便利、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当前人民法院受理的强制清算案件以公司为主,对于非营利法人的法治化退出规则机制有待进一步探索完善。
【作者简介】
钱文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破产与重组、公司综合类业务;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钱文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破产与重组、公司综合类业务;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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