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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天劲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粤高法民二破终字第9号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深圳市天劲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缪中伟,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天劲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天劲通公司)因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破(预)字第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震东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郑捷夫、杨靖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彭欣薇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劲通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申请称:天劲通公司于2009年8月18日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手机电池的技术开发、装配及购销等等。2012年上半年以来,公司经营困难、难以为继。2012年8月14日和17日,接连发生供应商冲击生产区哄抢货物事件,公司无法继续生产经营而停产。经会计师事务所清产核资,截至2012年8月31日止,公司资产总额16153579.67元,负债总额17071304.65元,净资产-917724.98元,公司已出现亏损,资不抵债。2013年1月18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了公司的机器设备、办公设施等固定资产和库存原材料、产成品,获得拍卖款158.5万元。天劲通公司提出的按比例清偿债务的方案未获债权人同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申请天劲通公司破产清算。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天劲通公司涉及员工人数众多,但公司并没有提交详细的有关员工妥善安置的文件和资料,法院无法判明案件涉及的问题和矛盾,故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对申请人天劲通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天劲通公司上诉称:天劲通公司已经将所有员工工资发放完毕并予以遣散。天劲通公司为此提交了职工安置情况说明、劳动部门出具的证明。请求裁定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受理天劲通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天劲通公司提交的劳动部门出具的证明,仅能说明2012年8月14日和17日发生供应商冲击生产区哄抢货物事件后,天劲通公司委托律师向员工发放工资的情况,并非当地社保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公司职工社保缴交、薪金支付基本情况的说明。天劲通公司提交的2012年8月在册职工表也仅是其单方制作,没有当地劳动部门的确认。据此,天劲通公司提出破产申请所提交的法定材料不齐全,一审法院不准许其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震东
代理审判员  郑捷夫
代理审判员  杨 靖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彭欣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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