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破申286号
申请人:罗艳中,男,汉族,1978年1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
申请人:陆丽光,男,壮族,1978年7月15日出生,住广西崇左市讲洲区。
被申请人:深圳童乐凯帝糖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75652933。
法定代表人:宋元,总经理。
经申请人罗艳中、陆丽光同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安法院”)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2016)粤0306执17802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深圳童乐凯帝糖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童乐凯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该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宝劳人仲(福永)案[2016]1551-1608号仲裁裁决书,童乐凯帝公司应当支付给申请人罗艳中等58人工资合计472640.2元。因童乐凯帝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罗艳中等58人向宝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宝安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6)粤0306执17802号。经宝安法院强制执行,查明宝安法院(2016)粤0306执9019号案件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童乐凯帝公司机器设备一批;(2016)粤0306执9019号冻结被申请人童乐凯帝公司建设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24137.25元;(2016)粤0306执9019号冻结被申请人童乐凯帝公司农业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0346.6元。上述财产总值人民币274483.85元(机器设备未评估,未计算在内)。宝安法院已受理以童乐凯帝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9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1137078.63元,均未能清偿。
另查明,童乐凯帝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1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元,股东为深圳市上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普信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罗艳中、陆丽光对被申请人童乐凯帝公司享有合法债权。被申请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宝安法院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罗艳中、陆丽光对被申请人深圳童乐凯帝糖果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 田 甜
审判员 黄 新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奇峰(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