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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的破产能力应否受到限制的问题

    公众投资上市公司以期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上市公司破产还债,将必然影响公众投资安全。与基于维护公众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政策而对从事公众服务的企业法人的破产能力予以适当限制一样,基于维护公众投资安全的社会政策需要,上市公司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的资格也需要予以适当限制。如上市公司未提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其进入破产程序的书面函件及当地人民政府的维稳预案,人民法院可依照《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2款第四项的规定,以欠缺“人民法院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在国家对证券公司进行治理整顿前,证券公司违规挪用客户保证金的现象较为普遍。如允许资不抵债、丧失清偿能力的证券公司径直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将使公众客户被挪用的保证金受到极大损失,将严重影响公众投资安全。因此,证券公司如未先行解决公众投资者的保证金退付问题并提供当地政府制定的维稳预案,人民法院可依照《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2款第(四)项的规定,以欠缺“人民法院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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