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类别】其他
【出处】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第二届品牌保护与IP授权法律专业委员会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摘要】 《中国文化创意产业法治发展年度报告(2022)》(简称“本报告”)由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和品牌保护与IP授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共同编制和联合发布,由品牌保护与IP授权法律专业委员会组织撰写。
相比2021年,国内疫情虽然反复,但形势控制良好,经济发展稳步向好,文创产业也随之焕发新的生机活力,产生了许多新兴形式的文创领域。文化创意产业的新业态促使我们需要对其中随之诞生的新的法律问题和相关法律动态进行总结研究,以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
故本报告旨在全面、客观、准确反映中国文化创意产业2022年度法治发展的最新情况,起草时主要参考了国家统计局的官方数据等相关资料,并在各大数据库对案件进行检索分析。
当前,国内有关文化创意产业的研究成果已经十分丰硕,故本报告将基于前人的研究基础上提出一些新的见解,希冀为文化创意产业的相关机构、从业人士和关注本领域的学界人士提供有效信息,以推进中国文化创意领域标准化、专业化、数字化、规范化、国际化的发展进程。
本报告共分四章,重点研究了2022年度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的行业动态、文创产业涉及的法律争议分析、2022年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文创产业新发展的影响,以及针对中国文创领域的十个典型司法案例进行介绍分析以阐明文创领域发展的风险点和应对策略。
【中文关键字】文化创意产业;法治发展;年度报告;2022
【全文】

一、概述
(一)本报告所指“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界定及分类
本报告拟从司法实务出发,对2022年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的行业动态的发展、法律政策的更新及代表性案例进行梳理,旨在观察、分析和总结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在2022年度的法治发展情况。
文化创意产业与文化产业联系密切。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根本手段,以文化内容和创意成果为核心价值,以知识产权实现或消费为交易特征,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体验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产业集群。文化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一方面,文化创意产业有其特殊性,文化创意产业是文化产业的下位概念。文化创意产业相比传统的文化产业,范围更加狭小,定义更加具体,是文化产业的一个特殊领域。另一方面,文化创意产业和文化产业在多数情况下具有同等含义。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将文化产业分为九大类,跟文化创意产业基本一致。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遵循产业发展的规律,兼顾实际操作的可行性,文化创意及相关产业可分为九大类,详情见图表1.1。以此分类为标准,广义的“大文创”产业的范围主要覆盖互联网信息、新闻传媒、文化产品、文化设计、文化会展、艺术品和文娱休闲等重点产业。
图表1.1


本报告所述“文化创意产业”主要集中于狭义的小文创,非广义的大文创,即不包含影视剧相关的大IP,因此不过多探讨广播电视电影服务类产业。本报告分析侧重于文化用品、艺术品等产业领域。
(二)2022年度文化创意产业行业动态
1.2022年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模和态势
一个国家的文化创意产业,为实现更高质量发展,会在不同地域形成若干文化创意产业集群。从而实现文化产业集群效应、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结构优化。至今,我国已形成六大文化创意产业集群,分别为以北京为中心的环渤海文化创意产业集群、以江浙沪为核心的长三角文化创意产业集群、以广深为核心的珠三角文化创意产业集群、以云南为核心的滇海文化创意产业集群、以成都、西安为中心的川陕文化创意产业集群以及以长沙为核心的中部文化创意产业集群。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空间布局中,环渤海文创产业群和长三角文创产业群最具代表性。环渤海文创产业群,以北京为核心,文艺演出、文艺动漫、时装设计、艺术品交易最具竞争力。长三角文创中心,则以上海为中心,以影视、演艺、电竞等产业发展为主。在此基础上,不同文化创意集群的发展也在政策引导下找准方向,强化优势。十九大以来,各地政府因地制宜,提供了各自的文化发展规划和政策支持。以北京为例,2020年4月,中共北京市委发布《关于新时代繁荣兴盛首都文化的意见》,强调发展红色传统文化;同年4月,北京市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发布《北京市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长期规划(2019年-2035年)》,为突出北京发挥全国文化中心功能,做出了长远的规划。
2022年,文化产业保持平稳增长态势,文化新业态行业发展韧性持续增强。虽然2022年遭遇了疫情多发散发等多重超预期因素,但是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成功克服了诸多困难,各地区各部门高效统筹了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促进文化产业各项政策显效发力,文化创意产业平稳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文创产业的相关企业在2022年,文化企业实现营业收入121805亿元按可比口径计算,比上年增长0.9%。在9个文化行业中,内容创作生产、新闻信息服务、文化投资运营、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等5个行业营业收入比上年实现增长,增速分别为3.4%、3.3%、3.2%、2.1%和0.3%。各文创产业领域的发展规模详情见图表1.2。
图表1.2

据国家统计局的观察,2022年,我国文化产业虽然部分地区受到疫情反复的影响,但是在国家政策支持下,文化新业态仍保持良好增势,九大行业生产经营在恢复中明显回升,文化产业总体呈现恢复向好态势。
第一,文化创意产业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关键。2022年我国全国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营业收入中,内容创作生产和创意设计服务的营业收入占文化产业总营业收入的37.5%,其中,内容生产,以营业收入是26168亿元,居文化产业各行业类别的营业收入之首。文化消费终端生产的营业收入占文化产业营业收入的19.3%,以文化创意驱动的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将成为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第二,文化企业生产经营总体上平稳中增长。上半年,全国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实现营业收入5605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0.3%,下半年营业收入65753亿元,较上半年有明显增长。在9个文化行业中,内容创作生产、新闻信息服务、文化投资运营、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等5个行业营业收入比上年实现增长,增速分别为3.4%、3.3%、3.2%、2.1%和0.3%。
第三,文化新业态发展韧性持续增强,“助推器”作用增强。文化新业态增势较好,发挥了良好的引领、支撑作用。具有新业态特征明显的16个行业小类分别是:广播电视集成播控,互联网搜索服务,互联网其他信息服务,数字出版,其他文化艺术业,动漫、游戏数字内容服务,互联网游戏服务,多媒体、游戏动漫和数字出版软件开发,增值电信文化服务,其他文化数字内容服务,互联网广告服务,互联网文化娱乐平台,版权和文化软件服务,娱乐用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可穿戴智能文化设备制造,其他智能文化消费设备制造。2022年,文化新业态特征较为明显的16个行业小类实现营业收入43860亿元,比上年增长5.3%,快于全部规模以上文化企业4.4个百分点;文化新业态行业营业收入占全部规模以上文化企业营业收入的36.0%,占比较上年提高1.5个百分点。在16个行业小类中,13个行业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增长面达到81.3%。其中,数字出版、娱乐用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互联网文化娱乐平台、增值电信文化服务和可穿戴智能文化设备制造等行业实现两位数增长,分别为30.3%、21.6%、18.6%、16.9%和10.2%。
各区域文化产业克服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总体呈恢复向好的态势。各地统筹疫情防控和文化产业发展成效显著。通过观察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可以得知,随着各地区各部门制定行之有效的文化产业政策,2022年文化产业呈明显从恢复到发展的态势,各时间段较之前有明显提升。上半年,中部地区文化企业实现营业收入828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8.0%,快于全国平均水平7.7个百分点;占全国比重为14.8%,占比高于上年同期1.1个百分点。前三季度,超七成地区文化企业营业收入环比回升。各地统筹疫情防控和文化产业发展成效显著,前三季度,全国有22个省(区、市)文化企业营业收入增速较上半年回升,回升面达到71.0%。其中,前期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东部地区文化企业营业收入由上半年下降0.9%转为增长0.4%。
纵观2022年全年,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文化企业营业收入都实现稳定增长。2022年,中部地区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实现营业收入18269亿元,比上年增长5.8%,快于全国规模以上文化企业4.9个百分点;占全国的比重为15.0%,占比较上年提高0.7个百分点。西部地区、东部地区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0793亿元、91714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0.5%、0.1%。东北地区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实现营业收入1029亿元,比上年下降1.0%。
可见,即使今年部分地区疫情因素影响较为严重,我国文创产业仍然在重压之下,迸发出惊人的活力。作为“朝阳产业”,文创产业正处于蓬勃向上的发展阶段,在中央和各地政府的法律政策的积极引导下,拥有充足的发展空间,引领、支撑、助力文化产业的发展。
2.2022年文化创意产业热点领域趋势
2022年我国的文创产业总体平稳增长,文化新业态发展韧性持续增强,各个方面都有所发展。纵观2022年我国文创产业发展的诸多热点,其中最具代表性的集中体现于以下三个方面:数字化建设、中国元素的表达以及多维度融合发展。
热点一:文创产业数字化建设
文创产业数字化建设是2022年文创产业最为显著的热点趋势。文创产业数字化建设,一方面得到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另一方面,文化市场孕育了数字化建设的种种强烈需求。在高新技术的支持下,文创产业数字化发展迅速。数字化为文创产业拓展了更广阔的创作空间,提供了更为丰富的创作形式和呈现效果。中国文化产业的基本结构随之变化,已步入了以数字文化产业为主要特征的新时代。
从国家政策层面观察,数字化是发展文化产业的关键,国家围绕数字化构建了文化创意产业未来数十年的发展之路。
首先,数字化是国家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战略决策。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是一个系统性的长期发展战略。《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提出,到“十四五”阶段末期将基本建成文化数字化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形成线上线下融合互动、立体覆盖的文化服务供给体系;到2035年,建成物理分布、逻辑关联、快速链接、高效搜索、全面共享、重点集成的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实现中华文化的全景呈现和中华文化数字化成果的全民共享。未来十多年,文化数字化都能将是文化产业发展的一个主要方向,国家积极发展数字化,也是国家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其次,数字化也是发展乡村文创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数字乡村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文创产业是发展乡村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2022年,国家以政策布局数字乡村战略,先后颁布《数字乡村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数字乡村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数字乡村建设指南2.0》等,以数字化建设振兴乡村。数字乡村战略,落实在文化创意产业方面,是利用数字技术打破了城乡分界与区域壁垒,融合网络技术、数字传媒、移动互通等手段,推动乡村文化产业的发展,有助于开发、宣传、推广文创产品,有利于乡村文化产品的品牌建设,与乡村地区的旅游业互相促进,联动发展,助力于区域宣传推广、文创产品开发以及农产品品牌形象塑造等多个环节。2022年文旅融合、跨界融合、数实融合的大门不断开启,文旅产业迈入深度数字化阶段,成为推动文旅行业复苏、促进消费扩容提质的重要内容。
另一方面,数字化技术发展,市场中孕育了数字化相关的需求,推动文化创新产业的发展。
数字化相关的技术提供了新的用户体验,在文化市场寻找、创造了新的需求和发展契机。数字化催生了诸多新的技术,比如,人工智能、AR、VR、全息投影、数字智能科技等。新技术解放了文创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力,重塑和释放了创作者的思维和创意,交互体验和技术进步,降低了创作的门槛,普通用户也可以成为文创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为文创产业带来变革性的突破。新技术带来的沉浸式体验,创造了文旅产业新的发展契机。
在众多发展契机中,元宇宙相关产业是2022年文化产业数字化发展最亮眼的主题。自2021年元宇宙概念初步形成,2022年元宇宙备受文创产业的关注。国内数家大型文化公司围绕元宇宙进行布局,大量资本涌入元宇宙相关产业,元宇宙相关产业飞速发展。与元宇宙世界构建相关的数字藏品、数字虚拟人、超级数字场景等也随之发展。元宇宙及相关产业,从数字产品、数字服务的提供,可以逐步拓展到用户对于实体产品的需求满足,从虚拟经济延伸到实体经济领域,也可以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为顺应这一潮流,国家有关部门积极介入元宇宙的引导和监管领域,制定相关规范、引导的规则。202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文化发展中心表示将筹建工业元宇宙服务平台,为未来元宇宙的建设发展提供引导、服务的平台。数字藏品作为元宇宙的资产确权保障,对元宇宙的健康发展起基础性作用,文旅部、工信部、上海数据交易所等官方机构也开始对数字藏品进行一定程度的引导、监测,着手制定相关的规范、规则。
热点二:中国元素的表达
中国元素的表达是2022年文创产业最为核心的热门主题。所谓中国元素的表达是指通过文化产品、服务来传达弘扬民族的精神,彰显中华文化特色,讲述中国故事,传达中国声音。2022年的文创产业的多项政策、平台建设、建设与探索,传承了中华文化基因,蕴含了中国故事元素,传达了中国独有的审美特色,践行了中国元素表达的宏大主题。
中国元素的表达是党和国家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内涵之一。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增强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坚守中华文化立场,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推动中华文化更好走向世界。中国要素的表达就是在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中坚定民族自信,习总书记指出,要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建好、用好国家文化公园。中国要素的表达也是增强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习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国际传播效能,形成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话语权。
中国要素的表达注重保护文化遗产,推动建设中华数字文化遗产平台。文化遗产保护包括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数字化技术构建文化遗产平台是国家文化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2022年5月,《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指出,到“十四五”时期末,基本建成文化数字化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形成线上线下融合互动、立体覆盖的文化服务供给体系。到2035年,建成物理分布、逻辑关联、快速链接、高效搜索、全面共享、重点集成的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中华文化全景呈现,中华文化数字化成果全民共享。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文创产业积极响应国家的政策做出各种努力和尝试,例如,“云游长城”小程序,由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和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协同天津大学建筑学院、长城小站等众多长城保护研究专业机构及社会团体共同打造,世界上首次通过数字技术实现最大规模人类文化遗产高精度、交互式数字还原。再如,中华美学基因库建设项目,由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发起,联合了北京大学文化传承与创新研究院(抚州)、北京大学信息技术高等研究院、中国美院文创设计制造业协同创新中心等校内外科研单位共同建设。该项目利用多种数字化技术,以文本、图像、影音等展示、互动和开发建设中华美学基因,为中华美学进行赋能,构建数字化平台,保护、传承和开发中华美学的中国要素的表达。
中国要素的表达,推动国家文化公园的建设和城市记忆活化传承的探索。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建好、用好国家文化公园。国家出台了相关文化公园建设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以黄河、长江、长城等为主题的国家文化公园的建设,既有助于讲好中国故事,又有利于发挥文化的资源优势,调整文化产业的空间布局,形成与当地遗产保护利用需求相协调的产业集聚区。与此同时,国家日益重视保护城市独有的文化特色,保护和传承城市的文化基因。各地政府相继开展“城市记忆保护工程”,活化传承当地城市独有的记忆。
热点三:多维度融合发展
多维度融合发展是2022年文创产业发展的核心动力之一。文化创意产业的多维度融合发展,集中体现为三个维度:其一,方式上,线上与线下的融合发展;其二,内容上,交叉学科的跨界融合发展;其三,领域上,文化和科技的融合发展。
线上与线下的融合发展为文创产业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为应对“新冠”疫情的肆虐,生产生活中多种事项被迫从线下转入线上,线下和线上的转化最初只是“权宜之计”,但是随着不同门类的文创产业摸索适应自己发展的生存策略,线上和线下的不同活动开始彼此融合,也创造出新的发展空间,带来新的发展机遇。线上活动拓展了线下活动所能影响的时间和空间,线下活动则提升线上活动的体验和价值。《“十四五”商务发展规划》提出要促进线上线下消费融合发展,
畅通国内大循环。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为文创产业提供新的发展动力,促进文化产业新业态的产生和发展。
交叉学科的跨界融合发展为文创产业带来创意和灵感,不同学科内容的交叉、碰撞、融合为文创产业注入新的活力。为了适应市场的需求,满足日益丰富的用户需要,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合作是文创产业发展的大势所趋,在交叉学科视角下,新思想、新观点、新技术的学术思想相互碰撞,促进文创产业内容创新,创造文创产业发展的新机遇。
文化和科技的融合发展是文创产业的关键动力。国家一直重视文化和科技的相互融合,共同发展。2019年,科技部等六部委印发《关于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指导意见》,积极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全面提升文化科技创新能力。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考察时指出,“文化和科技融合,既催生了新的文化业态、延伸了文化产业链,又集聚了大量创新人才,是朝阳产业,大有前途。”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强调“建成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需要从文化的资源,到文化的生产,再到文化的传播,最后到文化的消费,实现全面的数字化。科技犹如文化产业鸟之双翼,离开了科技文化,生产数字化就不能腾飞。”随着数字技术深度介入艺术生产,科技和文化的深度融合发展,成为推动文创产业发展的关键动力引擎。
(三)2022年度文化创意产业法律纠纷热点分析
1.文创产业知识产权法律纠纷的现状及特点
随着文化产业的发展,文创产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加。以引发法律纠纷的事由分类,知产相关法律纠纷主要集中于以下三类:文创产品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文创产品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文创企业投融资时以知识产权投融资出质引发的法律纠纷。
文创产业知识产权法律纠纷所呈现的特点如下:
第一,文创产业的知识产权案件逐年增加,纠纷争议领域日益广泛。以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统计的数据为例,2019年受理1295件,2020年受理1543件,至2021年,该院共计受理2064件文创产业知识产权法律纠纷。不仅案件数量多,纠纷争议领域广泛。文创产业知识产权案件的增多,文创版权民事案件涉及领域涵盖了网络文学、网络游戏、动漫、体育赛事、图片、展会等当前文创产业的主要形态。文创产业新模式新业态蓬勃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日益提高。
第二,文创产业的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运营国际化、产品链条化、侵权纠纷网络化。所谓运营国际化,是指国外作品被许可给国内运营商、代理商进行版权开发运营,并直接由国内被许可人提起诉讼进行维权。所谓产品链条化,是指文化创意产业呈现出“大IP”生态格局。以文学作品为例,其核心的内容运营,早已不限于传统的书籍出版和影视创作,而是将生态产业链条延伸至有声读物、游戏、动漫、周边衍生品等。所谓侵权纠纷网络化,是指大量侵权纠纷案件是涉网络侵权纠纷。以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统计的数据为例,从案由分布看,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3,591件,占73.3%,主要涉及图片、短视频、影视剧集、有声读物、小说等侵权内容,多为涉网络侵权纠纷。
第三,文创产业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呈现两种倾向:一种具有批量化特征,调撤比例高;另一种为要案、难案类型相对集中。前一种倾向性案件,主要是以图片、音乐、影视创作等为核心业务的文化创意企业,针对网站、微信公众号运营方、音频视频等聚合平台经营者、KTV 经营者、私人影院经营者等主体提起的批量诉讼案件,此类案件审理思路及判赔标准相对明晰,维权方和侵权方诉讼预期均比较稳定,调撤率高。后一种倾向的案件要集中在游戏、“书改剧”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以及部分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中,此类案件专业性较强,往往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交织,案件审理难度比较高。
2.文创产业知识产权法律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第一,部分文创企业权利保护意识不足,是文创产业知识产权法律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文创市场呈现日益繁荣的景象,文创产业高额的利润吸引大量投机仿冒者进入市场。部分文创企业却欠缺权利保护意识,很多企业没有及时申请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错失保障权利的时机。有的企业商标意识淡薄,因没有及时注册商标而损失惨重。有的企业不注重自身权利的保护,没有及时申请诸如版权登记等辅助证明权利归属的程序,在权利归属出现争议时,付出了额外的成本。
第二,部分文创企业欠缺风险预防的意识和机制。部分文创企业在对外许可、转让知识产权时,没有完备的审核机制,欠缺预防风险的意识,导致权利瑕疵引发纠纷争议。此外,在与国外主体进行交易、合作时,部分文创企业没有充分了解不同国家的权利保护的法律政策差异,引发争议纠纷。
第三,部分文创企业维权能力欠缺。部分文创企业维权能力不足,在面对法律纠纷时,不知道如何救济自身权利,一些企业甚至消极应诉,陷自己于不利境地。
3.文创产业知识产权法律纠纷的对策
第一,强化权利保护意识。文创企业要想生存发展必须具备良好的权利保护意识,将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意识贯穿全企业发展的各个阶段。
第二,提供风险预防的意识,建立完备的风险防御机制。文创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可能遇到的风险,提早布局,建立审核机制和预警机制,防范化解风险,防患于未然才是文创企业健康发展的长远之道。
第三提高维权的意识和能力。文创产业依然存在一些恶意竞争,盗用他人成果的不良现象,文创企业必须具备坚决的维权意识和强大的维权能力,才能捍卫企业的利益,发展壮大起来。
二、文化创意产业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梳理总结
(一)与文创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1.《著作权法》对文创产业的影响
《著作权法》是文创产业运营和发展的核心法律依据。《著作权法》可以为被认定为作品的文创产品提供保护,规定了著作权归属的规则、相关著作权的内容、权利救济等规则。
首先,属于“作品”的文创产品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文创产品是指依靠人的智慧、技能和天赋,借助于现代科技手段对文化资源、文化用品进行创造与提升,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而生产出的高附加值产品。文化创意这一概念,与《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定义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文化创意即可通过此条认定为作品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且2020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新增了作品类型的兜底条款,规定“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亦可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这一改动扩张了作品的定义与类别,为更多形式新颖、内容丰富的文创产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著作权法》制定了著作权保护的相关规则,为文创产品提供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规定以及第十四条对合作作品、第十八条对职务作品的规定,厘清在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等各种情形下文化创意产品的权利归属和权利纠纷。在文化创意产品被侵权时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及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确定侵权方的赔偿责任,弥补文创权利人的损失。此外,《著作权法》的其他规定如著作权的许可与转让、合理使用等规则,为与文创产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护。
2.《商标法》对文创产业的影响
《商标法》对文创产业发展极为重要,为文创产业实现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提供不可或缺的保障。
《商标法》为文创产业提供商品标识的保护,保护文创企业的品牌利益,推动文创产业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商标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文创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商标制度的保障。品牌建设是文创产业发展的重大议题。在文创产业中,商标授权使用是文创开发中常见的合作模式,随处可见的“联名款”彰显着商标重要的品牌价值。文创产品上的商标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来源和质量的保证,提升文创产品的吸引力与价值。故商标权是除著作权外,文创产业所涉及的又一重要权利基础,商标权的许可使用和保护是文创产业需要关注的一大重要问题。《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事宜,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亦规定了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及商标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应当重点关注。
3.《专利法》对文创产业的影响
《专利法》是一部对推动文创产业技术进步,鼓励创新,提升经济效益极为重要的法律。
《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发明创造投入实际应用,为社会提供技术信息和资料。《专利法》鼓励文创产业的技术革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平衡专利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文创产业的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为文创产业的进步发展提供源源不绝的动力。《专利法》明确了专利权的客体、主体、内容,明确了专利权的归属制度,明确了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申请条件,规定了专利权取得的制度,明确了专利权的救济程序,对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制。
《专利法》为专利权人提供妥当的制度保障才能更好地释放社会个体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贡献智识力量,推动文创产业的快速发展。随着文创产业进入数字化时代,文化和科技走入深度融合,《专利法》对文创产业的影响发挥着极其深远的影响。
4.《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文创产业的影响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文创产业的健康发展非常重要,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文创产业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文创产业健康公平的发展环境,惩罚不正当竞争行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文化创意产业包含文化产品、文化服务与智能产权三项内容;也有将文创分为内容类、产品类和结合类三类,内容类指类似迪士尼主题文化,产品类指围绕主题文化开发的衍生品,结合类为内容与产品的结合,如通过生成一个场景将主题文化和衍生品结合。故文化创意产业绝不仅仅是生产作品的衍生产品的产业,其未来拥有无限的可能性,也将诞生更多新兴形式的文创内容。因此,文创内容目前虽然大多与作品挂钩,但并不代表文创内容全部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为文创内容提供当《著作权法》和《商标法》无法保护时的兜底性保护。权利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阻止侵权人扰乱文创产业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行为。
(二)其他与文创产业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总结
以下将对2022年度国家发布的有关文创产业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详细梳理,供读者参阅以了解文创产业的法律动态。
1.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十九届中央委员会报告的决议
2022年10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十九届中央委员会报告的决议》。
党和国家高度关注文化事业的发展,站在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指出要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增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增强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
2022年8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 ,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制定文化发展的各项规划。
该规划在丰富优质旅游供给方面,第一,提出要适应大众旅游时代新要求,支持建设集文化创意、旅游休闲等于一体的文化和旅游综合体。第二,提出支持从事电影、广播电视、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版、动漫、文物保护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落实出版物在出版、批发和零售环节享受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第三,指出要完善文化文物单位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的有关政策。
3.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
2022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鼓励积极发展服务消费。
该纲要在扩大文化和旅游消费方面,强调完善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文化市场体系,推进优质文化资源开发,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鼓励文化文物单位依托馆藏文化资源,开发各类文化创意产品,扩大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2〕35号)
202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助力实施扩大在文化产业的内需战略,鼓励提升文化创意的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该意见主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出要加强文化创意产品著作权保护,鼓励文化创意产品创作,助推优质文化资源开发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助力增加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
5.国家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部关于鼓励引导脱贫地区高质量发展庭院经济的指导意见
2022年9月26日,国家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部发布《国家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部关于鼓励引导脱贫地区高质量发展庭院经济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指出发展庭院特色手工,要引导文化创意公司、民间手工艺人等领办或创办一批家庭工厂、手工作坊,开发一批乡村特色文创产品。
6.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新时代推进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产业〔2022〕1183号)
2022年7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了《关于新时代推进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为发展我国新时代的品牌建设,要塑造提升品牌形象,鼓励企业推进产品设计、文化创意、技术创新与品牌建设融合发展,建设品牌专业化服务平台,提升品牌营销服务、广告服务等策划设计水平。
7.商务部等27部门关于推进对外文化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商服贸发〔2022〕102号)
2022年7月18日,商务部等27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对外文化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推进对外文化贸易高质量发展,要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加强与世界各国、各地区创意设计机构和人才的交流合作,推动中华文化符号的时尚表达、国际表达。发挥文化文物单位资源优势,加大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力度,扩大文化创意产品出口。发挥建筑设计、工业设计、专业设计优势,支持原创设计开拓国际市场。推动将文化元素嵌入创意设计环节,提高出口产品和服务的文化内涵。
8.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等关于推动轻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联消费〔2022〕68号)
2022年6月 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推动轻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提出要推动轻工业高质量发展,就要增加升级创新产品,促进传统手工艺保护和传承,发掘文物文化资源价值内涵,在工艺美术、文教体育用品、礼仪休闲用品等行业发展文化创意产品。
9.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自然资源部等关于推动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的意见 (文旅产业发〔2022〕33号)
2022年3月21日,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国家开发银行发布《关于推动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的意见》,提出要统筹规划发展和资源保护利用,鼓励乡村文化和旅游项目经营实行长期租赁或先租后让。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民俗体验、文化创意等业态。
10.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商流通发〔2022〕11号)
2022年1月25日,商务部等8部门发布《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 ,提出激发老字号创新活力,首先要推动老字号创新产品服务。支持举办老字号文化创意活动,深入挖掘老字号传统文化和独特技艺,创作富含时尚元素、符合国潮消费需求的作品,延伸老字号品牌价值。鼓励老字号企业联合有关机构开发文化创意产品,举办文化体验活动,提供定制化服务。引导老字号企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创新传统工艺,研发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和服务,提升质量水平。
11.商务部关于印发《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商资发〔2022〕209号)
2022年12月9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印发〈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提出以南京市玄武、秦淮、鼓楼、江宁区为纽带,打造具有南京文化特色的文化休闲产业集聚区。依托长江路文化带、晨光1 865科技创意产业园、牛首山文化片区,充分发挥南京市独特历史文化资源优势,推动文化文博、非遗传承、工艺美术等文化休闲领域的产业化培育。加强数字化技术在文化创意产业中的应用,重点引进培育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文化创意龙头企业,不断增强南京市文化软实力和文创产业综合竞争力。
12.文化和旅游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文旅产业发〔2022〕123号)
2022年12月8日,文化和旅游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关于开展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提出,完善发展政策环境,可以在国家土地政策许可范围内,优先保证重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设施、项目用地。鼓励各地结合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利用老旧厂房、废弃厂矿开设文化创意场所、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落实产业用地支持政策,完善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持续推动落实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支持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发展、支持对外文化贸易发展、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
13.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文物局关于加强老字号与历史文化资源联动促进品牌消费的通知 (商流通函〔2022〕555号)
2022年12月6日,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文物局发布《关于加强老字号与历史文化资源联动促进品牌消费的通知》,促进老字号历史文化资源利用,要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支持相关机构举办老字号文化创意比赛等活动,推动老字号企业利用当地文化馆、博物馆资源,加强对品牌文化、地域民俗、城市记忆的挖掘转化,开发更多蕴含传统文化、富含时尚元素、符合当代需求的产品和服务。支持老字号企业在尊重消费者使用习惯、保证产品服务质量水平的基础上,采取合作、授权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老字号文化创意产品研发、生产和经营。
14.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支持贵州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旅产业发〔2022〕117号)
2022年11月22日,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发布《关于印发《支持贵州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指出实施文化创意产品提升工程,就要加强贵州民族传统手工艺保护与传承,积极发展民族传统手工业,培育文化和旅游商品品牌,支持贵州开发文化创意产品。
15.科技部、中央宣传部、中国科协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科学技术普及发展规划》的通知(国科发才〔2022〕212号)
2022年8月4日,科技部、中央宣传部、中国科协发布《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科学技术普及发展规划》的通知》,《“十四五”国家科学技术普及发展规划》指出,要探索利用高新技术产业、科技成果转化、文化创意产业等支持政策,促进科普领域市场发展。
16.“十四五”扩大内需战略实施方案
2022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了《“十四五”扩大内需战略实施方案》,在部署积极发展服务消费时,首先指出着力培育文化消费。依托文化文物单位大力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扩大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持续推进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建设,推动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提质扩容。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壮大数字创意、网络视听、数字出版、数字娱乐、线上演播等产业。
17.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
2022年1月18日,国务院在《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中指出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繁荣发展,要积极发展民族、乡村特色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加强民族传统手工艺保护与传承,打造民族文化创意产品和旅游商品品牌。
18.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
2022年5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意见》明确,到“十四五”时期末,基本建成文化数字化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形成线上线下融合互动、立体覆盖的文化服务供给体系。到2035年,建成物理分布、逻辑关联、快速链接、高效搜索、全面共享、重点集成的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中华文化全景呈现,中华文化数字化成果全民共享。
三、典型司法案例
案例一 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漫画家马千里创造的“我不是胖虎”(以下简称“胖虎”)动漫形象近年来成为广受用户欢迎的爆款IP。某知名平台也曾发布《我不是胖虎》系列NFT,每个时段中《猛虎上山》和《猛虎下山》各限量8000份,引起巨大关注。原告经授权,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独占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及维权权利。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上,有用户铸造并发布“胖虎打疫苗” NFT,售价899元。该NFT数字作品与马千里在微博发布的插图作品完全一致,甚至在右下角依然带有作者微博水印。
原告认为NFT数字作品一旦被铸造上链,便难以像传统互联网信息一样易于处理。被告作为专业NFT平台,理应尽到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对于在其平台发布的NFT数字作品权属情况应进行初步审核。被告不但未履行审核义务,还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费用。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被告辩称,1.其系第三方平台,涉案作品系平台用户自行上传,无需承担责任;2.其只有事后审查义务,已经将涉案作品打入地址黑洞,尽到通知-删除义务,所以也没有停止侵权的必要性;3.其并没有披露涉案作品对应NFT所在的具体区块链及节点位置以及涉案作品NFT所适用的智能合约内容的义务,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
【争议焦点】
NFT以及NFT数字作品的性质、NFT交易模式下的行为界定、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的属性以及责任认定停止侵权的承担方式。
【裁判观点】
被告某科技公司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作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遂作出上述判决。
1、明确NFT数字作品交易行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控制。NFT数字作品铸造、交易包含对该数字作品的复制、出售和信息网络传播三方面行为。其交易对象是作为数字商品的数字作品本身,交易产生的法律效果亦表现为财产权的转移。NFT数字作品交易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征。
2、明确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应承担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NFT数字作品交易模式产生的效果是财产转移、技术特点是用区块链和智能合约技术、有较强的平台控制能力、营利模式是直接从作品中获得经济利益,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3、明确NFT数字作品交易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
4、明确NFT数字作品停止侵权的创新承担形式采取经该侵权NFT数字作品在区块链上予以断开并打入地址黑洞以达到停止侵权的效果。
【简要评析】
NFT作为新一代的基于区块链和智能合约的创新应用,以其非同质化、智能化等技术特点被公认为元宇宙经济体系的核心支柱。同时,NFT作为一项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在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等方面显现出一定的潜在价值。在当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案对NFT以及NFT数字作品的性质、NFT交易模式下的行为界定、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的属性以及责任认定停止侵权的承担方式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形成了相应的司法审查标准,是涉及NFT数字作品的新类型典型案例。
案例二 东阳正午阳光影视有限公司诉北京叁零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梁某某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正午阳光公司是一家专业的影视制作公司,推出了《伪装者》《山海情》《欢乐颂》等众多有口碑有流量的影视剧作品。《琅琊榜》是作家海晏创作的长篇小说,其在2007年首次出版后,便受到读者追捧,并斩获“中国版权金奖”作品奖等多个奖项。正午阳光公司与海晏进行了深入合作,经海晏授权,公司独家享有对《琅琊榜》进行小说改编、摄制和利用小说内容开发桌面游戏及衍生品等权利。目前,其已经根据《琅琊榜》小说摄制了电视剧,并开发了相关游戏、密室、剧本杀等。其中,同名电视剧《琅琊榜》在播出后,斩获口碑和收视率的双丰收。该剧还获得“飞天奖”优秀电视剧奖等众多荣誉。
《琅琊榜》的粉丝发现被告经营的‘301·沉浸式超级密室·轰趴馆’中所使用的‘琅琊榜之权谋天下’密室游戏使用了《琅琊榜》小说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主要故事情节等因素,原告研判被告将《琅琊榜》小说改编为沉浸式戏剧作品的行为,涉嫌侵犯了正午阳光公司对小说的改编权。同时,被告在游戏的产品名称、宣传海报、装潢及道具中使用“琅琊榜”标识,涉嫌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正午阳光公司将涉案密室游戏的经营者叁零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梁某某共同起诉至杨浦法院,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305万元。
【争议聚焦】
改编权的侵权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裁判观点】
被告所使用的“琅琊榜之权谋天下”密室游戏与《琅琊榜》小说的核心人物姓名一致,且二者的故事主线相同,该具体情节已经上升到《琅琊榜》小说高度独创的核心情节,而非思想范畴,故该情节可以作为表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涉案密室游戏构成对《琅琊榜》小说改编权的侵犯。
同时,在案证据显示,“琅琊榜”名称经过长期的宣传、开发和利用,在文娱行业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涉案密室游戏大量使用“琅琊榜”标识,构成对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商品名称的侵犯。
【简要评析】
剧本密室游戏是一种实景体验的角色扮演游戏,其推理性、悬疑性满足了玩家的推理爱好和表演欲,深受年轻人的喜欢。但是,伴随剧本密室游戏的火爆,相关著作权争议开始浮出水面。
该案件首次对涉及RPG(沉浸式角色扮演)密室主题的内容结构进行分析并确认改编权侵权,同时对攀附知名作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判定,对有效打击剧本密室游戏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规制行业乱象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要避免侵权隐患,建议密室游戏经营者要切实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原创,规范授权。此外,相关行业组织应建立内容自审制度,共同促进剧本密室游戏娱乐行业的健康发展。
案例三 张旭龙诉北京墨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雷、马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管辖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张旭龙与被告北京墨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雷、马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马跃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秦皇岛中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秦皇岛中院作出裁定,驳回马跃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马跃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高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秦皇岛中院将被侵权人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据以确定本案管辖错误,应予纠正。北京互联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裁定撤销秦皇岛中院作出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秦皇岛中院作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将本案报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该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秦皇岛中院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河北高院将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并无不当,遂裁定本案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争议焦点】
关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此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最高法在该案裁定中认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对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没有管辖权的理由主要为: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作了特别规定,因此,在确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以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为依据。第二,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以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为原则。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只有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例外情形下,才可以将“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第三,基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性质和特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一旦发生,随之导致“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其侵权结果涉及的地域范围具有随机性、广泛性,不是一个固定的地点,因此不宜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简要评析】
最高法的这一裁定推翻了多年来各地法院对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所普遍适用的裁判规则,引发业界巨大争议。自该裁定出具之后,对于在原告住所地立案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在各地法院已出现大量退案潮,或不予受理,或裁定移送管辖至被告住所地法院。该裁定将广泛而深刻地影响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的侵权案件,有待观察和研究。若原告住所地法院无管辖权,则原告可以选择的起诉法院将受到严格的限制,综合考虑地方保护主义、维权需要花费的时间、精力、差旅成本等因素,可能会极大地降低原告的维权动力,对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产生负面影响。此外,司法实践中著作权纠纷案件中不仅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还有包含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在内的复杂侵权纠纷,对这类交叉、竞合的复杂案件如何适用管辖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将引发更多争议。
案例四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文字作品《三体》作者为刘慈欣,获得第73届“雨果奖”最佳长篇奖等多项世界级科幻大奖,出版16个语种,具有较高知名度。2016年5月27日,刘慈欣与腾讯公司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及《授权书》,约定将《三体》授权给腾讯公司,授权性质为独占性授权,授权使用方式为将授权作品的录制成音频作品(即录音制品,下同)的权利独占性授予腾讯公司,腾讯公司有权在授权期限内将其改编录制成音频作品,改编录制完成后的音频作品的著作权及录音制作者权利归腾讯公司永久所有。在被告荔支公司的www.lizhi.fm网页及荔枝APP中搜索“三体”,存在数十个主播账户上传的大量《三体》音频,部分为全集音频,播放量较大,荔支公司提供了部分上传涉案作品主播的身份信息。
【争议焦点】
荔支公司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以及赔偿金额。
【裁判观点】
审法院认为,经《三体》作者刘慈欣授权,原告腾讯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享有《三体》音频作品的独占性权利。根据现有证据可综合认定,被告荔支公司对于未能提供用户有效身份信息的主播,直接提供了该部分被控侵权音频,构成直接侵权。对于已经提供用户身份信息的主播,被告荔支公司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在涉案权利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平台用户上传音频作品侵权可能性较大的情况下,荔支公司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且在接到原告发送的侵权通知后未能及时做出删除、屏蔽侵权音频或断开链接等合理的反应。因此,可认定被告荔支公司构成间接侵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荔支公司赔偿原告腾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71,481.79元,就著作权侵权行为在其官网首页连续十五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一审判决后,被告荔支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简要评析】
互联网时代催生了多元化的文化创意产业形态,有声书作为新兴的阅读体验渠道,孕育了大量音频平台。本案涉案作品《三体》曾获第73届“雨果奖”最佳长篇小说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本案对音频平台侵权责任的认定以及在确定判赔金额时坚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加大赔偿力度的价值导向,有助于规范有声书翻录、播出行为。同时,对强化平台主体责任,督促平台完善内部版权监控和管理机制,履行“通知-删除”法定义务等,也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效应,有助于促进新兴文化业态的有序发展。
案例五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京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京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北京京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主要经营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于2000年3月16日申请注册第42类“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计算机信息”等服务上的“百度”商标。经过多年持续宣传使用,“百度”商标在互联网搜索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北京京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京百度公司)于2012年1月成立,后陆续设立其第三分公司、第八分公司等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餐饮管理等。京百度公司及其分公司在经营场所内的店招门头、装饰牌匾、饮品柜、菜单、广告宣传、包装筷、纸巾盒、结账小票、吊顶灯等上均突出使用“百度”及含“百度”文字的标识,还在微信公众号、美团APP上使用前述标识。
百度公司主张其“百度”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京百度公司及其分公司侵害其商标权,请求判令京百度公司及其分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适用惩罚性赔偿按侵权获利的3倍计算赔偿数额495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
【争议焦点】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诉行为发生时,百度公司的“百度”商标已成为中国境内相关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京百度公司及其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百度”相关标识,侵害了百度公司的商标权。就此部分侵权行为,一审法院支持百度公司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按照京百度公司及其分公司提交的与被诉行为相关的2016年10月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的年度及月度利润表等财务资料,计算出营业利润总额为926 710.61元,年平均营业利润额为308 903.54元。被诉行为持续时间5.25年。考虑到“百度”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及被诉行为具体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百度”商标对于侵权获利的贡献率为35%。综合考虑侵权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获利及给百度公司造成的损害等因素,按3倍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公式为:308903.54 元×5.25年×35% ×(1+3)=2270441元。一审判决京百度公司及其分公司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2270441元。二审对一审关于惩罚性赔偿计算的方式及数额予以维持。
【简要评析】
本案为规范进行惩罚性赔偿计算的典型案例。惩罚性赔偿计算所得额应为填平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数额相加之和,即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赔偿总额为基数及基数与倍数乘积之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难度在于基数与倍数的确定。应强调依法适用、积极审慎的原则,注重赔偿基数的相对准确性、倍数的合理性。关于基数的确定,按照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基数的确定方法有适用顺序,如果在先方法难以确定的,权利人可以选择在后的方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此外要适当考量权利人知识产权对于商业价值的贡献程度或比例,合理确定知识产权贡献度。关于倍数的确定,法律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区间,具体个案中需要结合侵权人主观故意程度、侵权严重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案例六 云南杨丽萍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心正意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杨丽萍公司发现,三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共同运营的涉案餐厅店堂中央摆放一架人物剪影屏风。作为从云南走出来的、中国当代最知名的舞蹈艺术家,杨丽萍投入大量时间、财力、物力创作完成了带有浓郁云南风情的涉案作品,为推广和宣传云南民族文化作出了杰出的贡献。三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运营的主打“云南菜”的餐厅中使用涉案作品,严重侵犯原告对于《月光》剪影美术作品、《云南映象》视听作品、《月光》舞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同时,上述行为实为对作为云南文化名片的杨丽萍及涉案作品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搭便车行为,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餐厅与杨丽萍存在商业联合、广告代言等特定联系,使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解,进而使得三被告取得竞争优势,明显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告共同实施了侵害杨丽萍公司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争议焦点】
舞蹈作品中单个动作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以及竞争关系的认定思路。
【裁判观点】
2018年5月,原告发现,三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运营的“云海肴·云南菜”餐厅石景山万达店中使用涉案作品进行商业宣传,擅自将涉案作品复制成剪影墙画、隔断等作为餐厅主体装潢的一部分置于餐厅显眼位置进行展览,严重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同时,上述行为实为搭乘作为云南文化名片的杨丽萍及涉案作品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的便车,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三被告所经营的“云海肴·云南菜”餐厅石景山万达店与杨丽萍或原告存在商业联合、广告代言等特定联系,使相关消费者对于三被告的“云海肴·云南菜”餐厅石景山万达店同杨丽萍及原告的关系产生误解,进而使三被告取得竞争上的优势,明显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告共同实施了侵害原告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应当对上述行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因被告不仅在一家门店使用原告的涉案作品,原告取证的有10家,网络上显示被告使用原告作品的门店更多。
【简要评析】
一审法院均认定云海肴方面构成著作权侵权,而未支持杨丽萍公司提出的不正当竞争相关主张,但是,在云海肴方面提起上诉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今年7月、9月陆续做出的两份二审判决中,对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认定做出了纠正。二审判决中均认为被告云海肴不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裁判思路为:单人单个动作不应被任何人垄断,不应有哪个特定身体动作是其他舞者及社会公众需要经过许可才可以作出或使用的,单人单个舞蹈动作并不足以达到舞蹈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因此,使用少量不连贯的单人单个动作并不构成对舞蹈作品著作权的侵害。有关单个动作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在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与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有关《俏花旦》侵权纠纷案中也有涉及。该案二审法院判决认为,仅是公有领域常规杂技动作的简单组合、重复,独创性不足,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综上,单个动作虽然不受著作权保护,并不代表可以未经许可使用一些视听作品里的舞蹈动作截图或者片段,那样做仍有很大侵权风险。不构成侵犯著作权,并不代表不会侵犯其他知识产权。正如此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里认定的那样,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与不正当竞争相关的主张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中对竞争关系的认定思路值得借鉴。本案二审法院指出,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也包括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竞争优势产生的竞争关系。凡是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受到他人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的竞争者,均可以认定存在竞争关系。此外,如果相关动作图案已经被当事人在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等其他知识产权并且处于有效状态,亦可选择通过提出商标侵权等诉求来维权。
案例七 范炜诉程渤智侵害录音制作者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程渤智录制了包括主唱人声在内的《西安人的歌》部分声音素材,交由范炜搜集和录制了其他声音素材完成音乐DEMO(即Demonstration,一般指体现艺术家创作意图和灵感的音乐样本)。二人以制作DEM0包含的创作方向为基础,以程渤智唱词对应旋律为创作思路,由范炜通过计算机软件配置包括钢琴旋律在内的器乐和其他音乐素材,完成编曲、混音后,对音乐工程文件交替沟通、调整、修改,完成了《西安人的歌》伴奏音乐的创作,形成MM0文件(Music Minus One,一般指没有主唱的伴奏音乐)。程渤智、范炜及他人分数次完成了人声部分的录音,其中程渤智为歌曲人声主唱声音素材,其他参与者提供了人声和声音素材。上述录音素材完成录制后,范炜将之前全部音乐文件和录音素材,通过计算器软件编曲混音后,制作完成了歌曲新版本DEMO。范炜在程渤智提出混音修改意见后,通过对混音调整修饰,完成《西安人的歌》的MMM文件(Music Mixed Mastered,一般包含人声和伴奏内容完整的音乐作品)。程渤智收到范炜向其发送的音乐文件后,确定了《西安人的歌》Mastring MMM完整歌曲文件和《西安人的歌》Mastring MMO无主唱伴奏文件(Mastring,一般叫做母带处理,即对制作完毕的音乐工程进行音频指标修正、音乐文件标准化、听众听觉感受优化处理的过程)。2016年5月19日《西安人的歌》有人声主唱的完整歌曲(简称:完整版)和无人声主唱的乐曲伴奏(简称:伴奏带)在“QQ音乐”平台首次发表,署名为作词程渤智,作曲程渤智、范炜。2018年11月5日起程渤智受中央电视台等部门的邀请,以播放伴奏带的方式演唱了《西安人的歌》。范炜认为,其是歌曲《西安人的歌》的录音制作者,程渤智未经许可使用《西安人的歌》的录音进行商业演唱,侵犯了其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故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被告在演出中播放录音制品演唱《西安人的歌》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侵犯。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范某的诉讼请求。范某、程某某均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西安人的歌》是一首由词和曲组合而成的陕西方言歌曲,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音乐作品。范炜、程渤智在制作《西安人的歌》录音制品中相互配合地为录音、混音、母带制作付出了实质性智力工作创造,该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为程渤智、范炜,其二人依法对相应录音制品享有录音制作者权。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虽然适用于合作作品,但对于合作制作的录音制品的权利归属和行使,可以参照适用该规定。程渤智作为涉案录音制品的合作制作者,其本人无论是否经过范炜同意,对上述录音制品进行复制的行为均不构成对范炜与其享有的录音制品复制权的侵害。遂判决:驳回原告范炜的诉讼请求。
【简要评析】
该案因涉及风靡全国的方言歌曲《西安人的歌》而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该作品的词曲作者作为独立音乐人,利用自媒体及互联网创作发行的行为区别于传统的歌曲创作模式。判决首次运用合作录音制作者的概念,对独立音乐人合作录音制作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细化了合作录音制作者认定标准,明确了合作录音制作者的权利行使方式,促进独立音乐创造有序进行。
案例八 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诉与景德镇智宇贸易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亿翔陶瓷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丰源公司)为“西湖牡丹系列花面1”“西湖牡丹S1602080MGZN000系列花面蓝色底”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并注册获得“夫人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21类、第35类。景德镇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开设网店,展示、销售与永丰源公司涉案美术作品近似的陶瓷制品,并使用“夫人瓷”字样进行宣传。永丰源公司在该公司网店购买了涉案侵权产品,并由景德镇某陶瓷厂代为开具发票。永丰源公司认为二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涉嫌侵犯著作权,向法院起诉维权。
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图案对永丰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存在接触著作权人作品可能性,景德镇某贸易有限公司构成了对永丰源公司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侵权。景德镇某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因其主观上有较大可能知晓销售物为侵权物,不能推定无主观过错,该抗辩不能成立。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景德镇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争议焦点】
被告智宇公司销售涉诉产品是否侵犯原告享有著作权,若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二、能否认定被告亿翔陶瓷厂生产、销售涉诉产品,若认定,其行为是否侵犯原告著作权,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智宇公司构成了对永丰源公司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侵权。本案中智宇公司所提交授权书、作品登记证书均非原件,亦未附有作品图案,在此情况下不能确定其所销售涉诉产品上的图案与其所主张的案外人潮州裕丰隆陶瓷有限公司作品登记证书图案一致,其所提交从潮州裕丰隆陶瓷有限公司进货信息中也并不包含其在2020年9月1日销售给永丰源公司的这一单,即涉诉产品的来源不清晰,智宇公司在网店销售时对该产品也标注“夫人瓷”,其主观上有较大可能知晓销售物为侵权物,不能推定无主观过错。关于争议焦点二,经查在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亿翔陶瓷厂所提交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的时间、内容“肖先森,金额6780”“陶瓷餐具”等能与涉案产品发票信息、智宇公司证言等相印证,涉案产品也是由智宇公司在其网店内销售,能证明亿翔陶瓷厂代开发票的事实,永丰源公司对亿翔陶瓷厂对涉案产品是否有生产、销售行为也未能提交其他相关证据,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亿翔陶瓷厂对涉案产品有生产、销售行为,对永丰源公司要求亿翔陶瓷厂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请无事实支持,不能成立。
【简要评析】
本案的判决明确了采用瓷器领域通用的牡丹花等图案但能体现作者在美学领域上独特的创造力和观念的陶瓷产品应予以著作权保护,以及合法来源抗辩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这一客观要件和销售者无主观过错这一主观要件。被告景德镇某贸易公司作为网店经营者在网店销售页面对该涉诉产品标注为“夫人瓷”,且经过比对被告在网店上销售的产品与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产品在图案细节元素、颜色、立体层次以及整体布局等方面构成实质相似,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其网店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来源清晰以及销售者无主观过错,其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判决有力打击了电商平台上网店销售仿制陶瓷作品的侵权行为,较好地保护了著作权人的权益,为规范瓷器市场经营秩序和网店经营者经营行为作出了指引,有利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九 IPTV平台接入直播频道体育赛事直播著作权侵权案
【基本案情】
咪咕公司以2019-2020排超赛事的著作权权利人的身份起诉被告安徽联通,认为被告在其经营的IPTV平台上的“CCTV5+体育赛事”频道未经授权擅自向公众提供“2019-2020中国女子排球超级联赛第二阶段第九轮-辽宁华君VS天津渤海银行”比赛的网络直播服务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
被告不认可涉案赛事节目构成作品,同时认为,咪咕公司非适格主体,且涉案赛事由中视体育制作,在央视新媒体平台上进行直播,安徽联通IPTV平台系央视新媒体平台,同时,被告在整个过程中仅负责信号传输和技术保障等基础电信服务。
一审法院判决安徽联通赔偿咪咕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0元。咪咕公司与安徽联通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体育赛事直播是否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及作品类型;IPTV平台播放权为何种法律属性;安徽联通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体育赛事直播可以作为著作权法规定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加以保护。体育赛事直播通过机位的设置、镜头的选取、捕捉、切换和衔接,慢动作的回放、故事的塑造等,充分体现了创作者在其意志支配下对连续画面的选择、编辑和处理,彰显了节目制作过程中的人格因素,属于文学艺术领域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且边录边播,符合固定性要求。第二,IPTV播放权应属于“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IPTV播放权,因其是在信息网络条件下进行,所以不属于广播权规制范围。由于IPTV直播不能以交互式方式使得用户通过互联网在任意的时间、地点获得节目,IPTV播放权亦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第三,安徽联通在其运营的安徽联通IPTV平台直播了涉案赛事,构成了侵权。
二审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简要评析】
体育赛事直播案件一直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的“热门”,其焦点在于对体育赛事直播的作品类型认定,体育赛事独创性认定。本案对体育赛事独创性认定、著作权归属、新媒体端口的传播界限等问题均进行了认定和厘清:一、从赛事性质来看,涉案赛事在机位设置、同类场景的不同镜头表达方式、慢动作回放、特写镜头表达人物情绪、现场精彩镜头捕捉等各方面,都符合类电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二、认可了赛事主办者享有所主办赛事的著作权。三、央视新媒体播放权并非法律概念,其具体内涵需通过签订合同的背景、合同约定内容、当事人意思表示、当事人履行行为来予以解读,通过合同条款解读厘清了先后授权情况下的权利界限,进一步提示体育赛事节目被授权方在授权合同签订时,需要进一步规范授权内容,明确获得授权播放的具体平台。
案例十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北京公司)、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腾讯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经授权取得动漫作品《斗罗大陆》第一季、第二季、第三季和第四季的非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该动漫作品在腾讯视频平台播出,系热播剧。腾讯视频更新动漫作品《斗罗大陆》后,“忆三漫剪”等抖音用户在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抖音APP平台几乎同步上传了大量《斗罗大陆》的视频,且播放量较大。抖音平台称其2020年拦截违规视频内容超过2.64亿条。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北京公司、重庆腾讯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删除抖音APP上用户名为“忆三漫剪”等账号中的所有侵害《斗罗大陆》动漫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抖音APP中所有侵害《斗罗大陆》动漫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拦截用户上传和传播侵害《斗罗大陆》动漫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通知-删除”规则系在特定技术条件之下,基于平衡权利人与平台之间的利益而制定,网络服务者对于网络用户利用其平台实施的侵权行为并非只负删除义务,而是负有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义务。必要措施的界定与技术发展密切相关。在现有技术能实现过滤、拦截等功能且成本可承受时,则平台在知道新侵权视频仍在不断上传的情况下,其在删除已有侵权视频外承担过滤、拦截义务则是理所当然。必要措施的内容并非固定的、不变的、机械的,而是动态的、可变的与发展的,必须兼顾技术发展现状及当事人之间利益格局的变化。为了防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和侵害后果的扩大,当新的技术出现且该新技术可能实现的情况下,应当将新的技术纳入必要措施范畴。法院遂支持了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北京公司、重庆腾讯公司的申请请求。
【争议焦点】
采取的诉前行为保全措施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情况紧急”;在“通知-删除”规则之下,平台义务如何确立。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采取该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情况紧急”情形,可以不询问双方当事人即做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动漫作品《斗罗大陆》系连载型动漫作品,于每周六上午十点更新,剧情具有较强的连贯性和整体性,属于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腾讯视频更新动漫作品《斗罗大陆》后,抖音用户几乎同步上传了大量被控侵权视频,且播放量较大。该情况如不及时制止,将很可能使原裁定申请人的权益持续受到损害,因此,采取该诉前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定程序。
“通知-删除”规则目的在于为互联网行业提供发展空间,保护权利人的利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用户利用其平台实施的侵权行为,只要其接到通知后采取了删除、屏蔽及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该免责条款而对明知或应知的网络用户侵权行为不予制止,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在通知-删除规则下,网络服务者对于网络用户利用其平台实施的侵权行为并非只负删除义务,而是还负有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义务。对必要措施的界定,是与技术发展密切相关的。在现有技术无法实现过滤、拦截等功能或使用该现有技术的成本无法承受的情况下,该技术当然不应纳入必要措施范围,但当该技术本身已成为可能且成本可承受时,则平台在知道新侵权视频仍在不断上传的情况下,平台应在删除已有侵权视频外,承担过滤、拦截义务。必要措施的内容并非固定的、不变的、机械的,而是动态的、可变的与发展的,必须兼顾技术发展现状及当事人之间利益格局的变化。为了防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和侵害后果的扩大,当新的技术出现且该新技术可能实现的情况下,应当将新的技术纳入必要措施范畴。
【简要评析】
本案系我国首例要求短视频平台采取过滤、拦截等措施阻止侵权视频不断上传的诉前禁令,该禁令从立法目的及条文原文出发,论证并确立了“通知-删除”规则下动态界定“必要措施”的裁判规则,及时回应规制平台先侵权后治理发展路径的司法需求。本案树立的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其确立的相关司法理念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总结与展望
2022年是我国文化创新产业发展历程中极为重要的一年。这一年,我们见证了部分地区的文创产业在遭受疫情冲击之后快速恢复并整体保持增长态势;我们见证了文创产业迸发的惊人的活力和所蕴含的澎湃的动力;我们见证了文创产业从“新文创”的概念到纳入“十四五规划”的多项重大国家战略部署之中;我们见证了文创产业在国家政策的积极引导下,规模化、集群化发展,抓住数字化的重大机遇,开辟拓展至许多新兴领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前所未有的体验。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的文创产业大有可为,必会前程似锦。
在我国文创产业在迎接美好未来之时,我们必须以审慎严谨的态度反思和改进我国文创产业存在的欠缺和不足。2022年文创产业在国家诸多重大发展战略中承担重大使命,我们更要检视现有的体制机制,剖析文创企业遭遇的种种法律问题,从制度法律的规制上和企业自身能力建设上,共同发力,防微杜渐,为企业发展提供健康稳定的法律环境,构建高效完善的纠纷化解机制。随着“十四五规划”的逐步展开,我们应把握难能可贵的历史发展时机,文创产业应奋勇争先,迎难而上,不负国家所望,肩负起社会责任,主动拥抱文创产业数字化、国际化、规范化的光辉前景,我们有信心相信,中国的文创事业将拥有无比璀璨的明天,必将未来可期!
【作者简介】
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第二届品牌保护与IP授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名单
(按姓氏拼音首字母顺序为序)
专家顾问
郑璇玉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
主 任
赵天娟 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副主任
陈贞健 上海右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秘书长
郭 阳 北京金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合伙人
委 员
陈奕光 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航天文创中心主任
傅声国 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葛庆辉 北京西游西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
姜 川 北京版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创始人
李紫超 北京中艺映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制片人、导演
刘书琴 红纺文化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鹿 玲 国广力拓(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高级顾问
鲁敏杰 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路 平 海南自贸区德航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
穆怀怡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柔 侠 超级玛特(北京)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总经理
司斌斌 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仝雪莹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王小敏 上海市汇业(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张 季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张 宁 御室品牌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监
张壮森 广东森宝文化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 鑫 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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