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类别】诉讼法学
【出处】微信公众号:诉讼风云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辩论权利;再审;二审
【全文】
裁判要旨
二审判决并未改变一审关于事实的认定,仅对适用法律予以纠正,则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并不构成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当事人以“应当开庭而未开庭审理”为由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一、2016年,协骅公司与名誉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名誉公司向协骅公司购买货物。
二、因名誉公司欠付付款,协骅公司起诉至潮州中院,请求判令名誉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一审法院支持起诉讼请求,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及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名誉公司不服,向广东高院上诉。广东高院认同名誉公司欠付协骅公司货款这一事实,但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计算利率,便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算,对违约金数额进行了变更。
四、名誉公司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其中一项申请理由为,二审未开庭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最高院认为,该案二审符合法定的不开庭条件,未支持其再审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以二审未开庭,剥夺其辩论权利为由申请再审。但最高院认为二审符合法定的不开庭条件,并无不当。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二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包括: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裁定上诉的;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上述五种情形,当事人上诉,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若法院采纳当事人提出的新证据,并依据新证据依法改判,则当然应当开庭审理。
但应注意的是,并非只要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二审法院就开庭审理。若当事人提出的新的证据仅是对一审事实的补强,并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或当事人提出的新的证据与其一审陈述相悖的,法院有可能不采纳。
实务经验总结
一、二审法院以“当事人上诉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就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裁定上诉;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这五项为由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当事人以 “应当开庭而未开庭”为由申请再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民事二审以开庭为原则,不开庭为例外。需要注意的是,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需要以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为前提。如果未履行上述程序就决定不开庭审理,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百条第九项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三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第三百九十一条 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一)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
(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查阶段,裁定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名誉公司、苗妙妙在二审程序中提交了新的证据,二审法院进行了书面质证,当事人举证质证的权利并未受到实质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二审判决并未改变一审判决关于事实的认定,只是变更了逾期付款违约金所应适用的法律,二审程序未开庭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案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深圳名誉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与广东协骅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6800号】。
延伸阅读
裁判观点一
根据法律规定,上诉未提出新证据、事实或理由的、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以及当事人同意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案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厦门绿地能源有限公司、中化辽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34号】认为:
至于绿地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未开庭、剥夺其辩论权利的问题。鉴于二审判决对中化公司提供的诉争燃料油油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的事实是确认的,仅是基于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予以纠正,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且二审法官助理主持庭前会议并未影响绿地公司发表辩论意见、提交书面陈述材料等诉讼权利,故绿地公司该项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案例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圳市怡和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亿光电子(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9)苏民申2704号】认为:
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据此,本案二审庭审由法官助理组织询问,并由合议庭评议定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黄仁发、刘杨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9)赣01民申170号】认为:
关于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问题。经审查,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本案书面审理,且在询问笔录中对主持询问人归纳的争议焦点不持异议,双方在该询问中也发表了辩论意见。黄仁发、刘杨美的该项再审申请事由不成立。
裁判观点二
二审法院调取新证据,认为原判事实认定错误、当事人上诉理由成立,并依据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改判的,应当开庭审理。
案例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朱正伟诉赵伟生股东出资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7)苏民再286号】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本案中,据二审判决裁判理由明确载明的“根据二审新证据查明的新事实,一审判决赵伟生返还朱正伟减资款85.3万元不当,应予纠正”的改判事由,二审确系以当事人二审提交的新证据为依据进行改判,但卷内并无开庭审理传票及开庭审理笔录,亦无相关证据表明经传票传唤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本案二审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
案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杨秀发与贵州众世铭辉商砼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19号】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本案中,二审法院既然调取了新证据,并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众世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则本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二审法院未进行开庭审理即予以判决,审理程序存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裁判观点三
虽然当事人提出新证据、事实或理由,但当事人的抗辩理由与一审相同、新证据仅起到补强作用、新证据与一审陈述相矛盾,则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
案例6: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波亚、赵国祥与刘宪昌、夏宜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6)苏民申1243号】认为:
关于二审是否应当开庭审理的问题,刘宪昌上诉主张其系涉案工程见证人,与其一审中的抗辩理由相同,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未予开庭审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李世刚、余庭先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5806号】认为:
关于二审未开庭审理是否严重违法法定程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本案中,李世刚二审提交的新证据(曾永华出具的《收款单》)是为了补强其一审中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其在二审中并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不违反前述法律规定。从二审判决看,对于李世刚二审提交的新证据,各方当事人已经发表了质证意见,二审判决亦对该证据予以载明。基于本案实际情况,二审未开庭审理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
案例8: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龚斌、蔡海斌委托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鄂民申6538号】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龚斌在二审审理期间向二审法院提交了新证据,二审法院依法通知蔡海斌对该证据进行质证,因该证据与龚斌在一审陈述的内容相互矛盾,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二审法院依法未予采信。二审法院虽未开庭审理本案,但并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龚斌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作者简介】
李斌,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科及硕士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业领域:公司股权争议与控制权之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合同法、商业秘密、票据法)。李斌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代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并获得胜诉。主办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常年法律顾问等各类非诉项目逾百件,尤其擅长为重大民商事案件争议解决与投融资合作提出整体解决方案。
李斌,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科及硕士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业领域:公司股权争议与控制权之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合同法、商业秘密、票据法)。李斌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代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并获得胜诉。主办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常年法律顾问等各类非诉项目逾百件,尤其擅长为重大民商事案件争议解决与投融资合作提出整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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