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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潍铭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破申95号

    申请人:深圳市美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055697。
    法定代表人:张世超,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潍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0099480D。
    法定代表人:刘维卡,总经理。

    经申请人深圳市美旺电子有限公司同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安法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6)粤0306执9562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深圳市潍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铭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执行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民终849号民事判决,潍铭公司应当支付给申请人深圳市美旺电子有限公司货款等共计417646元。因潍铭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深圳市美旺电子有限公司向宝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宝安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6)粤0306执9562号。经宝安法院强制执行,发现被申请人潍铭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之财产。2016年11月22日,该院已作出(2016)粤0306执9562号之二执行裁定,以潍铭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潍铭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2日,认缴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维卡,股东为刘维卡。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美旺电子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潍铭公司享有合法债权,该债权已经强制执行程序查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申请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宝安法院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美旺电子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潍铭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   田   甜
审判员 黄    新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奇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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