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破申18号
申请人:英格斯模具制造(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MaurizioBazzo,董事长。
被申请人:深圳市麦斯优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吕权,执行董事。
经申请人英格斯模具制造(中国)有限公司同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安法院”)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5)深宝法福执字第713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深圳市麦斯优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斯优联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执行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2015年6月27日,宝安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568号民事调解书,麦斯优联公司应当支付给申请人英格斯模具制造(中国)有限公司货款等共计人民币1401623元及利息。因麦斯优联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英格斯模具制造(中国)有限公司向宝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宝安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深宝法福执字第713号。经宝安法院强制执行,冻结被申请人麦斯优联公司所持有珠海市麦斯优联模具有限公司74.991%的股权,冻结期限从2016年10月8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法院已受理以麦斯优联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4981246.37元及利息,均未能清偿。
另查明,麦斯优联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20日,认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97.6609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权,股东为车宁、重庆市伊有恩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车俊、刘萍。
本院认为,申请人英格斯模具制造(中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麦斯优联公司享有合法债权,该债权经强制执行程序查证,被申请人麦斯优联公司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无法清偿全部债务,且尚有其他到期未清偿债权人民币4981246.37元及利息。被申请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宝安法院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英格斯模具制造(中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麦斯优联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 田 甜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奇峰(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