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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各国对管理人侵权责任的规定

    对于管理人的侵权责任,世界各国的法律都有所规定。《日本破产法》第164条规定:破产管理人必须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行使其职务。破产管理人怠于其责任时,对利害关系人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英国破产法》第304条规定:当法院确信:1.1破产人财产的受托人已经错误使用或者留存或者有责任返还包括在破产人财产中的任何金钱或其他财产;或者1.2破产人的财产因该财产受托人在履行职能时的任何过失或者违反信托或者其他义务而遭受任何损失,则法院为该财产的利益,可以命令受托人偿还、恢复或者返还金钱或其他财产或者,根据具体情况,以赔偿关于过失或者违反关于信托或者其他义务的金额的方式,支付法院认为公正的金额。美国联邦破产法典第322节规定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人须向法院提供一份保证金,否则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职务。该笔保证金主要用来保证破产管理人能够忠实依法履行职责,如果破产管理人违反该义务,该笔保证金将直接用来赔偿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或者支付罚款。美国判例法在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标准领域有三种主要观点或三个发展阶段:故意标准、过失标准和重大过失标准。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对各国管理人的责任承担则进行了归纳,该《指南》在破产代表的赔偿责任这一节专门提到,破产代表(即管理人)采用的细心标准及其个人赔偿责任对于破产程序的进行具有重要意义。确定破产代表履行其职责和职能所需的细心、审慎和技能的衡量尺度要求考虑到破产代表在履行职责时遇到的困难处境,并使之与支付适当的报酬水平和需要吸引具备资格的人员担任破产代表保持平衡。还似宜平衡兼顾两种标准,一种标准将是确保破产代表有能力履行职责,另一种则是过于严格从而引发针对破产代表的法律诉讼并造成其服务费用的增加。破产法还需要考虑到破产代表的赔偿责任可能常常涉及破产法以外法律的适用问题,或者如果破产代表是某个专业组织的成员,可能涉及适用该组织的有关职业标准。

    同时,该《指南》还涉及管理人侵权责任的管辖问题,提出“对于针对具有正式身份的破产代表提起的诉讼,可能需考虑确定哪个法院对这种诉讼拥有管辖权。为了避免不确定性和混乱,似宜确保所确定的法院是指定破产代表的同一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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