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类别】司法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摘要】“共享法庭”是实现“诉源治理”目标的数字化平台,能够为法院对接相关部门合理解决纠纷提供更便捷的通道,也为基层群众低成本获得司法服务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技术条件。多端口设施联通、多部门信息共享、多专业知识互补的“共享法庭”运行机制,能够为提升调解员队伍的法律专业素养、扩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共建主体范围提供更便捷的交流载体,更加有效地满足民众维权、解纷的现实需求,更高质量地保障共同富裕的发展成果,更明显地激发多元主体参与共治的积极性。
【中文关键字】共享法庭;诉源治理;智慧法院;基层自治;共同富裕
【全文】
“共享法庭”建设是通过低成本、高效率化解纠纷来保护共同富裕成果的创新手段。2021年9月,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全面加强“共享法庭”建设 健全“四治融合”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浙江法院把“共享法庭”作为“信访分流、调解为主、诉讼断后”工作格局的最小单元,打通信访、调解、诉讼“三支队伍、三个环节”,实现县、乡、村“三级联动”,形成线上线下高效协同、整体智治的一体化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闭环,旨在推动实现全省矛盾纠纷化解“136”工作格局,即10%化解在县级、30%化解在镇街、60%化解在村社区和网格。
一、研究“共享法庭”促进共同富裕问题的意义
“共享法庭”发端于杭州市临安区法院创建的“微法庭”。2018年9月,杭州市临安区上田村正式挂牌成立全省第一家“微法庭”。2019年11月,杭州法院召开现场会,全面部署推动“微法庭”工作,将诉讼服务触角延伸至最基层。在“微法庭”推进过程中,面临着法院力量单一、基层组织自治能力有待提升、调解人员的专业性有待加强等现实瓶颈问题需要突破。“共享法庭”是设置在镇街、村社、行业的司法服务站,其雏形是“微法庭”,标准配置为“一屏、一线、一终端”,依托村里现有硬件设施,安装一块显示屏、一条数据连接线和一台电脑终端,集成浙江解纷码、移动微法院、庭审直播系统等软件模块,打通基层司法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共享法庭”是法院参与构建“诉源治理”机制的创新举措,具有减轻法院受理案件压力、提升涉诉调解水平、防范涉诉信访问题发生的作用,因此需要理论界与实务界合作展开研讨。
就理论价值而言,对“共享法庭”保障共同富裕成果的研究,首先需要在法院维护法治秩序的功能与解决个案纠纷功能的主次关系方面做出清晰的理论阐释,其次需要辨析“共享法庭”与人民法庭、基层自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概念的差异,再次要讨论建设“共享法庭”与促进高质量发展以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关系。就实践价值而言,杭州市法院系统在创建“共享法庭”方面已经拔得头筹,而且在推进“共享法庭”建设工作中获得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在现有经验的基础上需要总结、提炼并寻找必要的理论根据,为全面推广“共享法庭”建设模式积累条件。
二、研究“共享法庭”促进共同富裕问题的文献资源
论题涉及到诉源治理、人民法庭、智慧法院、共同富裕等方面,但国内尚无理论文章以“共享法庭”为主题展开理论研究,因此需要围绕诉源治理、人民法庭等关键词展开文献检索、梳理研究现状。
“共享法庭”是开展诉源治理工作的表现形式。在“诉源治理”的研究文献中,葛晓燕(2022)基于程序性驳回案件的实证考察讨论了诉源治理视阈下行政诉权有效行使保障的司法进路,王浩(2022)分析了新时代乡村振兴背景下人民法庭的诉源治理之道,丁亚琦(2022)讨论了诉源治理视域下诉调衔接机制的完善问题;屈庆东(2021)介绍了济宁中院在打造“和为贵”诉源治理新模式方面的经验,王斌通(2021)研究了新时代“枫桥经验”与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法治化路径,吴静(2021)基于对T县J镇人民法庭的考察讨论了人民法庭参与诉源治理的困境与出路,陈丹蓉(2021)研究了诉源治理机制视阈下的“微法庭”模式,侯国跃、刘玖林(2021)研究了乡村振兴视阈下诉源治理的正当基础及实践路径,徐楠轩、陶丽琴(2021)讨论了电子商务领域诉源治理机制的反思与重构问题,孙丽莎、李夏婧(2021)以南京市雨花台区为例介绍了对“网格+诉源治理”机制建设的思考,李海峰、张绍忠(2021)以四川省为例考察了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路径,杨凯、李婷(2021)以重大突发事件引发群体性纠纷诉源治理为制度功能设定作为切入点研究了群体性纠纷示范诉讼程序规则构建问题,章志远(2021)论述了新时代行政审判因应诉源治理之道,曹建军(2021)讨论了诉源治理的本体探究与法治策略问题,张素敏(2021)分析了美丽乡村建设背景下人民法庭参与诉源治理的进路,王聪(2021)从价值重塑与路径优化角度讨论了作为诉源治理机制的行政调解问题,杜前、赵龙(2021)研究了诉源治理视域下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功能要素和路径构建问题,周苏湘(2020)基于功能主义的研究视域论述了法院诉源治理的异化风险与预防问题;刘畅(2019)以诉源治理推进纠纷“一站式”多元解决为视角分析了京津冀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的司法流程再造问题,张保川、熊晓彪(2017)以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的实践经验为中心分析了基层诉源治理的探索与出路问题。
智慧法院发展水平是“共享法庭”建设逐步深入的基础条件。在智慧法院的研究文献方面,李占国(2022)论述了“全域数字法院”的构建与实现问题,杜一诺(2022)讨论了智慧司法背景下辅助性人工智能困境之破解问题,王倩(2022)分析了智慧法院视角下基层法院审判管理的改革问题,张迪(2022)论述了在线法院构建的理论逻辑与路径展望问题;王禄生(2021)基于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应用讨论了智慧法院建设的中国经验及其路径优化问题,郑戈(2021)从法律与科技之间关系的角度分析了智慧法院与未来司法的问题,胡昌明(2021)以中国“移动微法院”为例评析了移动电子诉讼的司法实践及其限度,张素敏(2021)以H省F县人民法院数据信息利用与安全保护的实践为样本讨论了智慧法院建设背景下数据信息利用与安全的隐患及防控问题,韩烜尧(2021)从“网上枫桥经验”的探索与发展角度讨论了中国的线上纠纷解决机制问题,周翔(2021)评析了智慧法院的生成机制与未来发展趋势问题,常晓云、严春玲(2021)以网上立案操作为例研究了我国智慧法院便民性优化问题,吴子越、陈泽鑫(2021)讨论了“智慧法院”在线诉前调解的合理建构问题,韩振文(2021)以智慧法院建设为背景论述了疑案裁判的立场、法源及其功用问题,魏斌(2021)研究了智慧司法的法理反思与应对问题,李鑫(2021)讨论了智慧法院建设的理论基础与中国实践问题,李鑫、王世坤(2021)研讨了少数民族地区智慧法院建设的理论基础与实践路径问题,庞宇培(2021)论述了人工智能背景下我国智慧法院的建设问题,潘鑫(2021)讨论了智慧法院大数据应用的问题及对策;郑维炜(2020)研究了中国“智慧法院”在线调解机制,陈子君(2020)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局限思考了我国智慧法院建设的困境与出路问题,孙占利(2020)研究了运用区块链推进智慧法院建设问题,刘雁鹏(2020)从想象、剖析与展望三方面论述了关于智慧司法中的忧虑。
“共享法庭”建设能够发挥保障共同富裕成果的作用。在关于共同富裕的法学文献中,赵勇(2022)讨论了数字时代推进共同富裕的法治完善对策,何锦前(2022)分析了共同富裕导向下税法收入分配规制问题,李芳兰(2022)讨论了宪法按劳分配的规范内涵及对共同富裕的启示问题,徐海燕(2022)以国家所有权制度为视角论述了实现共同富裕的法律途径问题,孙佑海(2022)研讨了构建和完善促进共同富裕的法律体系问题,范淼(2022)分析了共同富裕观视阈下生态文明建设刑法保障的应然定位与未来走向问题;徐前(2021)介绍了对法治护航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实践的思考,宋才发(2021)研究了《乡村振兴促进法》为共同富裕提供法治保障的问题,张翔(2021)指出“共同富裕”作为宪法社会主义原则的规范内涵,李小明、朱超然(2021)认为走向共同富裕需完善反垄断立法,廖俊平(2021)分析了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与共同富裕的关系。
从上述文献的情况来看,专门讨论“共享法庭”这一新模式的理论文章尚未发表,因此需要借鉴智慧法院、诉源治理方面的研究成果,从共同富裕目标导向的角度来认识推进建设“共享法庭”的意义。“共享法庭”与智慧法院的区别在于,前者追求线上服务与线下服务的无缝对接,仍然将基层自治力量作为主导力量。智慧法院的建设成果能够为线下调解等工作的开展提供充分的技术支持。“共享法庭”是诉源治理的表现形式,属于智能化、网络化条件下开展诉源治理工作的创新举措。“共享法庭”对自治秩序的保障作用,最终能够产生维护共同富裕成果的意义。因此,在现有的三方面资料基础上,可以开拓出较为宽裕的研究空间,为基层法院的探索实践提供必要的参考建议。
三、“共享法庭”促进共同富裕实现的作用方式
在智能化、网络化的时代条件下,需要从顺应技术发展潮流的角度思考法院组织设置形式、运行方式的创新可能,同时从外部联系的角度看待法院在参与诉源治理工作中可选择的介入方式与参与程度。“共享法庭”的实践探索为开展相关理论思考提供了必要的研究素材,因此具有新颖的理论意义。
一是从“微法庭”迭代升级为“共享法庭”,是法院系统在基层治理方面的探索与创新举措。“共享法庭”设在群众触手可及、迅捷可感的数字空间,可以将司法服务送到了群众“家门口”,让公平正义的实现更加普惠均等,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更多惠及民众,这是浙江法院数字化改革的创新成果,是服务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有效载体,也是对“便于人民群众及时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新原则的积极探索。
二是在推进“共享法庭”建设过程中需要紧扣群众的司法服务需求,力求因地制宜、简便易行。在不投入新的人力、物力条件下实现资源整合,集快捷解纷、司法协助、法治宣传、数据分析等多功能于一体,聚焦基层矛盾纠纷高发领域和群众司法需求,将镇街、村社作为基本布局点,同时向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延伸,实现“实际需求出现在哪里,共享法庭就布局到哪里”的目标。“共享法庭”建设坚持数智赋能,以多跨场景应用为重要抓手,旨在打造基层群众参与诉讼的“便捷驿站”、基层干部群众法治素养的“云上课堂”、推进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桥头堡”。
三是乡镇(街道)综治中心、矛调分中心作为“共享法庭”依靠的综合治理平台,将工会、调解委员会、行业协会、仲裁协会与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等多元治理主体共建和谐社会的力量整合起来。通过横向整合行业解纷队伍,对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金融等纠纷由行业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功时,可引导至县级矛调中心多方联动化解。在当事人坚持要求立案时,再有序导入诉讼程序,产生了强化“诉源治理”的实际效果。
四是“共享法庭”主要有镇街、村社、特设“共享法庭”三种模式。通过做好“共享法庭”+美丽乡村+人民法庭+行业或地域特色的镇街、村社“共享法庭”建设,引导人民法庭立案及速裁团队入驻矛调中心,推动专业法庭资源下沉、服务前移,可以将“共享法庭”具备的纠纷化解、诉讼服务、法治宣传等职能与基层综治工作平台的业务协同联动、实现系统整合迭代,为打造线上线下高效协同、整体智治的一体化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闭环,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提供司法保障。
五是拓展“共享法庭”服务功能是一项系统工程,纵向涉及镇街、村社最大体量的基层组织,横向涉及行业协会、金融、保险、邮政、仲裁、律所、工会、调解委员会等社会组织,不是法院一家的事情,也不能仅靠法院一家的力量来建设。通过与县级矛调中心相关入驻单位建立信息查询及共享机制,统筹画好“规划图”,出台“共享法庭”建设标准、工作职责、调解规程等规范性配套文件,确立调解指导、网上立案、在线诉讼、普法宣传、基层治理、调解培训等主要功能,借力智慧终端开展远程代办,让一些行动不便、使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基层群众,就近在“共享法庭”享受高质量司法服务。
六是“共享法庭”建设是通过低成本、高效率化解纠纷来保护共同富裕成果的创新手段。在推动、深化共享法庭建设工作过程中,需要发挥不同主体参与基层治理的共建作用,为群众共享便捷的司法服务夯实基础。在数字化技术的支持下,需要注意在满意度与创新性之间寻找平衡点,在设定工作目标方面妥善处理全覆盖与标志性、标准化与多样性之间的关系,力求为民众提供便捷化、温情化的多元化纠纷解决通道。在类型化的人员培训方案、阶梯化的设备与资金支持模式、协同化的流程再造探索方面,“共享法庭”配套制度的建设是保障创新成效稳固的重要条件。
总而言之,通过选择杭州市临安区法院等具有代表性的“共享法庭”工作范例展开相关讨论,可以为基层法院结合当地情况稳步、有效、合理地推进“共享法庭”建设工作提供思想指导,有助于减少在探索过程中造成的人力、财力等方面的浪费现象,更有利于促进基层自治工作开展、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帮助群众以最快捷的方式、最低廉的成本化解纠纷,支持群众全身心投入到促进共同富裕的建设工作。
【作者简介】
刘辉,男,讲师,法学博士。
【参考文献】
[1]廖永安、胡仕浩:《新时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理论检视与中国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
[2]刘辉:《关于Z省“共享法庭”建设思路的模拟对话》,载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栏目,2022年4月13日。(【法宝引证码】CLI.A.0121738)
[3]蒲一苇、陈佳强:《浙江司法改革的实践与创新》,浙江工商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1]廖永安、胡仕浩:《新时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理论检视与中国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
[2]刘辉:《关于Z省“共享法庭”建设思路的模拟对话》,载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栏目,2022年4月13日。(【法宝引证码】CLI.A.0121738)
[3]蒲一苇、陈佳强:《浙江司法改革的实践与创新》,浙江工商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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