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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邦定:关于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若干思考

关于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若干思考

——从某大型企业破产清算案谈起

音邦定*

    摘 要:早在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就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试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破产制度也经历了一个由稚嫩向成熟发展的过程。原有的清算组制度因其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导致在实务操作中出现种种矛盾,难以保证有效地平衡破产企业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有鉴于此,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颁布施行的《企业破产法》首次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从立法上完善了我国企业破产制度,开辟了企业破产的新思路。但是从实务操作来看,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相关规定还并不健全,难以解决实际案例中的诸多难题。

    本文从律师担任某大型企业破产清算案管理人的视角,总结归纳出在实务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结合破产管理人针对个案的一些具体解决方案,引出笔者自己对管理人制度的若干思考。明确认识到构造一套完整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在我国要走的路还很长,既要学习国外先进的经验,也要结合国情做出相应调整,才能使该制度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字:破产管理人;破产财产;职工债权

    引  言

    破产管理人制度可谓200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精髓,是我国破产法上的重要突破,为处理复杂的破产程序找到了主导者,对破产案件合理、合法、高效、全面地解决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毕竟是不太成熟的“新生儿”,在立法上还存在着很多缺陷,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从实务方面来看,破产管理人在其职业队伍建设、对破产财产的管理、正确处理土地使用权等方面也缺少相关法律的指引。众多的破产管理人都只能凭着自身对法律的理解来处理繁杂的破产事务,往往会走弯路。面对《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遭遇到的制度性尴尬和操作性难题,法学界亟需从理论和实务两个层面深入调查和研究,以推动破产法更全面、合理地适用,并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不断进行理论创新和制度完善。

* 音邦定,男,大学本科,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2008年底,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简称“深蓝所”)被法院指定为ΧΧ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负责实施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清算、重组与和解方案的拟定和执行等事务”。 1××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系由原某国有纺织厂改制组建,是国家大二型纺织企业,投产于1919年,已有近百年的悠久历史,企业员工最多时达到上万人,在华东地区乃至全国纺织业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旧的国有体制弊端逐渐显现出来,经改制后生产经营仍难以改观,最终依法进入破产程序。2008年12月30号,破产管理人接受指定后,面对繁杂的事务和各方利益的冲突,全面、细致地研究破产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经过深入的思考,在处理一些关键问题上进行大胆的尝试,妥善分流了原企业的职工,全面清查破产企业的资产,对破产企业的出租资产进行分类处理,有序展开对破产企业的审计、评估工作,合理地处分了债务人的财产,维护了企业广大职工和债权人的利益。2010年4月,该市中级人民院依法裁定终结破产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含其五家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后,没有发生一起职工上访事件,较好地维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在该案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所进行的一系列创新举措,不仅得到市委和法院的肯定,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同时,参与管理人工作的律师也积攒了宝贵的经验,为今后更好地开展破产管理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此,笔者希望与众多法律人共同分享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工作经验与思考,以期更合理地解决破产实务中出现的操作性难题。

    实务操作经验

    一、创新建立管理人工作机制,确保破产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

    (一)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完善工作机构,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数量庞大,种类繁杂,涉及单位、职工多,破产管理人在接管该企业后,深感所面临的事务凌乱且庞杂。因此,在经过深入调查和梳理后,管理人及时成立了工作组,由深蓝所主任任组长,两名副主任任副组长,全面领导破产管理工作,下设接待安置部、财务管理部、安全保卫部、综合管理部等四个工作部门,将破产管理工作细致地分门别类,交由各专项工作部门。

    其中,接待安置部主要负责破产的宣传工作,接待来信来访,管理债务人相关出租财产,研究提出职工安置方案等;财务管理部主要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接收并管理财务档案,负责已接收财产的清理清算工作,配合资产审计与评估机构的工作等;安全保卫部主要负责已接收财产的安全保卫和防火防盗工作,协调、安排保安公司委派的保安人员具体工作、负责破产清算期间安全保卫责任制的落实工作等;综合管理部则主要负责日常办公管理工作,协调、联络各部门及外部单位的工作,组织破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工作,破产债权的申报、登记、核定工作,起草破产管理人向法院的工作报告等。这样,各部门之间分工明确,互不推诿,在必要时可以相互合作,便于更为有效地履行管理人的职责,将具体工作落到实处,积极地推进了破产程序的进行。

[1]齐树浩主编:《破产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6


    (二)建立、健全多项工作制度,确保管理人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光有明确的工作机构还不足以能够妥善地推进破产工作的进行,还需要建立一整套相配套的工作制度,用以规范相关工作人员,使各机构的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集团破产清算案中,管理人在建立四个专门工作机构后,又陆续制定了多项工作制度,比较典型的有会议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会议制度规定了会议的召集时间、方式、参会人员等,且进一步将管理人的会议细化为工作会议、专项会议和特别会议,主要用于日常工作、专门问题和重大、疑难问题的讨论、协商和研究。

    财务管理制度,不仅对财务管理工作有所规范,还包括了对现金、差旅费报销、办公用品采购等工作的规定,切实保护了破产企业的财产,让每一分钱都用到实处,杜绝了对破产财产的浪费现象的发生。

    安全管理制度,针对纺织企业易发生火灾隐患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安全保卫、防火防盗、日常带班、24小时巡查等六项管理制度,以规范安全保卫的组织构架,明确责任人,以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后,管理人员依照制度办事,切实有效地保证了破产工作的有条不紊的开展,合理合规地履行了相关的职责。

    (三) 聘请政府工作组人员参与管理人工作,主动接受政府监督

    《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政府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地位,但在实务操作中,法院、政府的指导意见和协调工作是破产工作中所必不可少的。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一案中,破产管理人聘请市政府的专门工作组人员参与管理人各工作部门的具体工作。在遇到重大、复杂的问题时,我们以法院、政府工作组和管理人联席会议的方式共同商讨有关事宜,有效缓解了管理人和职工以及破产企业债权人之间的矛盾,对破产工作的开展给予了很大的帮助。

    令笔者印象深刻的是在破产程序刚启动之时,部分职工有着很大的情绪波动。为稳定职工情绪、保障破产清算工作合法地推进,管理人与政府工作组紧密合作,深入细致地做好企业职工的思想稳定工作。一是通过政府工作组向财政借资,发放了2009年元月份工资,保证职工度过了一个安定祥和的春节;二是认真分析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思想上可能出现的问题,热情接待,耐心解释,细致疏导;三是上门看望特别困难户;四是向企业职工提供相关的招工信息。通过一系列措施基本稳定了企业职工的情绪,保证了管理人各项工作的开展。

     另外,政府工作组人员参与破产管理工作实际上也实现了对管理人的监督工作,保证管理人合理合法地完成破产程序。毫不夸张地说,管理人吸纳政府工作组共同完成破产工作是一次成功的尝试,不仅增强政府对破产工作的协调作用,而且很好地监督了管理人日常的工作,保证了破产程序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密切关注债务人财产状况,确保破产财产不损毁、不流失

    (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管理人拟接收的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审核确认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应“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由此可见,管理人如何接管债务人的财产是破产程序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破产工作能否顺利延续的前提。但在实务操作中,很多大型企业、国有企业,因其发展历史较长,资金链比较复杂,所以会存在大量实物资产、出租资产、长期投资和流动资产等难以精确计算,众多的管理人为此大伤脑筋。笔者也深深感到债务人财产的清点、核查是一项非常繁重且专业性极高的工作,同时需要极大的耐心和细心。

     深蓝所被指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之后,通过对该破产企业的详尽调查,发现仅通过管理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清点接管的方式存在的问题较多,关键在于难以界定财产的归属。正基于此,管理人聘请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通过查账、盘点等方式进行审核,出具审计报告,从而准确地界定出管理人拟接收的债务人财产状况,极为有效地保证了管理人拟接收的债务人财产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二)狠抓债务人财产的安全管理工作

     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如何依法规范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工作,保证财产的安全,防止财产的流失,确保整个破产程序的安全、有序,是破产管理人必须谨慎对待的问题。

     在××集团破产清算案中,为了确保资产安全,便于资产变现,管理人首先制定相关债务人财产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如《财物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制度》等。完备且易于实现的规章、制度是明确分工、确定流程的依据。随着工作的进一步深化,遇到的问题越来越复杂,相关规章制度须不断的修改完善,并加大落实的力度,不让规章制度成为“一纸空文”。

    其次,落实债务人财产的安全保卫措施。为了防范该纺织集团的财产流失,管理人制定了安全保卫制度、防火防盗制度、日常带班制度等制度,同时聘请专业的保安公司,安排人员24小时进行值班巡查,配合管理人落实安全保卫措施。管理人又针对纺织企业的特点,对防火工作高度重视,实施了一系列的举措,如召开安全保卫专项会议,邀请专业消防人员到现场培训;聘请专家指导,整改安全隐患,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加强防火监督,给相关人员发放通知,告知防火注意事项。本案中,管理人进驻破产企业后不久适逢春节,为此,管理人特地在企业的厂区进行安全大检查,针对全厂区防火防盗重点部位制定了安全巡逻线路表,加强对重点部位的巡查,确保了春节期间防火工作的顺利进行。

    笔者认为,破产管理人只有在结合破产企业的特点和实际遇到的困难后,因地制宜地建立相关制度,实施相对合理的管理措施,这样才可以在管理债务人财产的过程中少犯或不犯错误,从而最大程度地保证债务人财产的安全。


    (三)依法、适时地处置破产财产,确保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最大化

    无论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审核,还是在债务人财产的安全管理上大费工夫,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在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更好地处置破产财产,确保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本案中,管理人首先对不易保存的,易腐坏易丢失的财物及时变现,对于尚能够流通于市场的商品,如纺织成品,管理人努力争取以合理价格出售,让其不因为企业走入破产程序而贬值。其次,在资产变现处置过程中,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评估、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平公正地进行,以尽可能地取得更多的收益,确保债权人最大程度地实现自己的利益。

    三、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债权,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破产时应如何支付高额职工债权,这是目前我国企业破产中的现实问题,很多企业难以处理。特别是由老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企业,在破产法实施前,有很多对职工的欠账并未解决。按照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首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由此可见,在处理职工债权时管理人必须依法办事。

    在破产实务中,职工债权数额庞大,既和广大职工利益密切相关,又直接影响到其他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必将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因此,作为管理人如何依法稳妥处理好职工债权是一项十分繁杂的工作。

    (一)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对职工债权档案的真实性进行确认,确保职工债权形成依据的合法性

     笔者在前文已绍,××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由国有纺织企业改制而来,企业员工最多时达到上万人。面对如此庞大的职工数量,又加之企业发展历史较长、人员流动频繁,关系错综复杂,单靠一方的力量无法整理出所有职工的身份信息。因此,破产管理人通过和政府工作组的商议,由政府要求有关部门对职工人事档案负责,限定安置职工的范围。最终确定了在职职工(包括内退人员、特殊人员、临时工)和离退休人员(包括离休干部、建国前老兵、退休人员)的名单,为进一步明确职工债权数额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协调政府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认职工债权类型、金额,确保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在认真细致地调阅和整理职工档案后,鉴于实践中涉及职工债权最困难的是具体标准的掌握,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后,将破产人所欠的职工劳动债权委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专门的核算,将破产费用、职工债权,普通债权进行严格区分,分类申报。这种做法的优点在于:由法定社保机构来审核确认职工的债权不仅更准确有效,而且也更便于通过对国家相关政策的研究,让审核结果更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从而保证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职工债权核算结果进行审计,并进行职工债权公示程序

    管理人在委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职工债权的类型、金额进行核算后,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该核算结果进行专业的审计,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理性,进一步保证了广大职工的权益能够得到落实。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公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不难看出,职工债权的公示程序为法定程序,管理人必须妥善履行。这是法律对职工知情权的保障之一,是管理人广泛征求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的必要步骤,是涉及破产程序合法和职工稳定的重要程序。实务中,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算的结果进行审计,明确了债务人所欠的职工债权后,再由管理人审核调查后进行公证,最后由管理人予以对外公示。这样,经过专业的计算后,大大减小了职工对劳动债权清单提出异议的概率。

     总而言之,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应当高度重视破产人职工权益的保护和职工来信来访的接待答复工作,努力稳定广大职工思想情绪,并及时向法院和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有关情况,在必要时应聘请专门的机构来对职工债权进行核算。为依法充分保障职工利益,管理人从破产财产日常管理、职工劳动债权的调查审核乃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等都将职工利益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予以考虑。这样才可能有序地推进破产程序,维护社会的稳定。


    四、正确处置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公平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在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问题是涉及的主要问题之一。因各破产企业的性质和注册的时间不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亦不一致,对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也不相同。企业破产法虽然规定了如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但忽视了破产企业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土地使用权的处理问题,有关土地管理法规也未涉及,这对人民法院处理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带来了相当的难度。实务中,破产管理人为了让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处分中得到更多的财产收益,往往忽视了土地使用权的权属问题。在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国有企业的破产案件中,常常发生把本应由国家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作为破产企业的财产用以清偿,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一般来说,土地使用权问题属于政府行政管理事务问题,破产管理人和人民法院在处理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充分与当地人民政府沟通,取得政府的配合与协助。

    由于××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庞杂,机械设备技术贬值严重,股权价值微乎其微,房屋陈旧,其变现最具有价值的资产就是土地使用权。因此,管理人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的问题上始终坚持谨慎、有据的原则,在结合公司和政府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关于同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交土地出让金和应交契税转为国家资本的批复》后,确定了该纺织集团对其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并无法律上的瑕疵,土地使用权变价价款应该属于破产财产,由管理人依照破产法进行处置。

    由此可见,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确定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且结合实际使用权转让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既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也要维护相关债权债务人的利益,减少异议的出现。

    (一)正确处置职工住房占用的土地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原则。在破产实务案例中,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的情形大量存在,其中职工住房占用的国有土地就属于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分离的典型情况。

    ××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中,由于该公司由原国企改制而来,因此存在大量的职工宿舍,而这些职工宿舍均已实施房改,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因此,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职工宿舍被转让处分时,那么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要一并处分。据此,职工宿舍所占用的土地不能属于破产财产权,债权人不能向职工主张这部分的土地使用权。为了最大程度地保证职工的住房得到保障,管理人聘请了专门的测绘公司对职工宿舍所占用的土地面积进行测算,准确合理地解决了职工住房占用土地的问题,将该部分土地使用权以破产财产中依法予以剥离。


    (二)按照合同依法剥离公益工程建设需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中,公司与国土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土地使用者同意在出让宗地范围内按规定建筑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费提供使用;同意政府的道路、管线、给排水、供气、供电等社会公益工程可在其宗地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

    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人宗地范围内道路、绿化、学校操场占用的商业地时,虽有关于公益工程的合同约定,但要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必须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要求,办理立项批文,核准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批准证书等。这样保证了公益工程建设需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使得该部分土地使用权依法不计入破产财产的评估、变价工作。虽然没有被估价的商业用地占地面积不大,但是管理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不搞特殊,对破产工作细致独到的处理方式是值得参照与借鉴的。

    (三)公平、公正地对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进行评估

    为了全面地核算出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正确剥离出职工住房占用的土地、公益工程建设需要等土地使用权的面积,管理人专门聘请了具有评估资质的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进行测算、评估,准确地核算出破产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进行变现,合法、公正地解决了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问题,保证了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综上所述,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作为破产财产的组成部分,虽有其特殊性,但它与破产企业的其他财产是紧密相连的,管理人在处理土地使用权问题上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对转让行为进行监督和协助,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加强对相关法律适用的研究,以求更好地解决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中的纷繁、疑难问题。

    五、审查确定关联企业破产方案,确保广大债权人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关联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企业之间为达到特定经济目的通过特定手段而形成的多元化和多层次结构的企业之间联合体。 1《企业破产法》对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没有直接的规定,因此,相关的法律问题在理论和实务方面都存有较大争议。一般来说,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主体是大型集团企业,各关联企业之间往往存在资产、人员、资金混同的现象,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又加之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建立较晚,破产案件数量较少,实务经验不足,因此在如何平衡众多债权人利益、协调地方政府维稳以及保护关联企业等问题上,都对管理人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国内有部分学者认为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可以快速解决大型集团的破产问题,减少法院工作量,让更多的债权人受益。但是,任意地运用实质合并原则是对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否定,不应适用于所有大型集团关联企业的破产案件。“谨慎适用是我国在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时应采纳的原则,要严格限定适用条件,不能轻易打破现有基本法律制度,应当排除仅仅为简化程序、减少工作量或满足债权人期待为目的的合并处理,否则会造成对法人财产独立原则的根本性冲击。” 

     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案中,破产管理人为了更准确地解决合并破产问题,在申请住建委、国土资源局、工商局等部门,调档查阅了该集团及其控股的五家公司的相关公示登记资料,深入分析了六家主体之间的资金来往情况,并且结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发现裕中集团与其子公司之间存在诸多混同:

    1.除裕中染织外,其他五家公司经营地址一致,法人代表为同一人,一人兼职数公司的情况普遍;

    2.各公司财务统一在集团分设账簿核算,财务人员也是共同使用;

    3.在实物清盘中实物资产存放、使用混同,无法按账面列示固定资产卡片逐一进行核对,仅能按各存放地点实物盘存并进行登记。同时,存货类物品,如机物料、钢材等品种,账面未按数量金额式核算,且实际盘点中未见相关实物。

    4.裕中集团与各控股子公司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频繁且资金数额较大,相关账务处理混乱,单方记账行为普遍。

    据此,管理人认为,裕中公司及其控股的五家公司在资产、人员、资金等方面存在严重的混同现象。所以,对六个主体一并宣告破产,有利于对该公司破产财产的整体处置变现。法院最终依据实际情况,裁决六家公司合并破产,保护了相关债权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理和惯例的做法。

    从目前来看,我国对于关联企业破产的立法严重滞后司法实践,笔者希望相关的司法解释尽快出台,以解决当前实务中出现的许多难题,减少由于立法的不明确导致的纠纷和矛盾。

[1]施天涛:《中国关联企业的发展及其法律对策》,载《清华法律评论》1998年第1辑。

[2]王欣新、周薇:《关联企业的合并破产重整启动研究》,载《政法论坛》2011年第6期。


    管理人工作的若干思考

    一、关于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基本理念的思考

    (一)创新思维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当今社会是创新型社会,任何工作都离不开创新,笔者认为,管理人在开展破产工作时同样需要创新。管理人制度在我国出现较晚,发展时间较短,立法上很多方面的规定都不完善,因此,律师在作为管理人时,千万不可以只抱着相关法条研读,还必须跳出书本,走进个案,针对不同的企业特征开展工作,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充分运用团队创新能力,开拓新思路,整合各方面资源,有效地解决破产程序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二)依法开展破产工作,公平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权益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虽然内容不够详细和系统,但足以看出管理人因违法或不当行为导致债权债务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任何行为一样,管理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工作,并且“根据受托人勤勉忠实义务要求,破产管理人不得玩忽职守,利用职权和地位,进行相关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1依法破产是管理人开展工作的底线,是应从始至终坚持的原则。

    (三)听取专家意见,吸纳专业人员参与管理人工作

    《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由此可见,立法对管理人的选任范围实际上非常宽泛,甚至允许个人被选为管理人。这种做法虽然有利于迅速组建管理人团队,但从破产工作的复杂性、专业性来看,破产管理工作不仅仅是由一两个律师事务所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就能完成的,必须要大量精通法律、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知识的人员共同配合,相互协作,在遇到难以处理的问题时,通过对各专业领域的研究,共同提出较为妥当的解决方案,使得破产管理工作可以顺利、有序的开展。

    (四)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尽量寻求政府对破产工作的支持

    在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后,管理人应主动与政府及相关部门协商解决企业职工安置和重新就业问题,着力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债权人的思想安抚和法律宣传工作。主动与企业职工和债权人联系沟通,掌握其思想动态。对企业存在的不安定因素和群体性事件、信访事件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发现,有针对性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联动机制,对可能发生的影响稳定的因素,充分考虑,高度重视,制定出完善的预案,力争将矛盾消除在初始、萌芽状态。

    同时,在破产工作中,管理人应充分与政府进行交流,分析正在进行和计划开展的工作的合理性、合法性,引起地方市委政府领导的共鸣,争取寻求政府对管理人工作的支持,以便高效、顺利地完成破产程序。

    二、关于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的思考

    《企业破产法》第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本条实际上只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但对管理人队伍的建设问题并未涉及。随着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企业破产工作将面临越来越多的疑难杂症,如何提高管理人的业务水平,完善管理人队伍建设是破产管理人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笔者认为在现阶段至少有以下三点应予关注:

    1.建立健全管理人培训机制。通过组织培训的形式,学习国内外先进理论,结合实务案例的分析,逐步提高管理人的业务水平,熟练掌握破产工作的程序,提高面对问题时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建立管理人年度考核制度。立法对管理人的选任范围实际上非常宽泛,甚至允许个人被选为管理人。但究竟哪些法人或个人有能力从事破产相关工作,从表面上很难界定。所以,可以尝试对具有担任管理人资质的法人和人员进行年度考评,保证被选任的管理人是合格的,可以胜任具体工作的。

    3.组织设立管理人活动平台。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等单位共同主办的中国破产法论坛虽然为从事破产工作的法律人提供了一个交流活动的平台,但其活动的时间和空间均难以满足管理人队伍建设与发展的迫切需要。因此,加速研究设立管理人协会等机构至关重要.

[1] 张艳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49876.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21010日。


    三、关于管理人报酬保障的思考

    2007年颁布施行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确定了管理人报酬的标准。从立法来看,管理人的报酬一般较丰厚 ,大型企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更是一笔非常可观的收入;但是从实务经验来看,管理人的报酬往往得不到完整地支付。因为管理人报酬属于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而破产企业大多是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企业的破产财产可能出现不够支付的尴尬境地,这样便会导致管理人的报酬不能得到全部实现,严重地影响了管理人的工作热情。

     而现有立法也没有在债务人不能全部支付管理人报酬的情况下的救济措施,实际管理人利益受到了很大的损害。笔者认为,为有力推动《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发挥其在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中特有作用,各级政府可以考虑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付那些需要进入破产程序,而又无法靠企业自身解决的相关破产费用的专项资金,专门防止出现在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破产时债务人不能完全支付管理人报酬的情况。这样用较少的资金保证了破产管理人利益的实现,确保管理人能够尽职尽责地完成工作,避免出现管理人消极怠工的现象当然,相关资金的管理、支付途径等配套制度也应跟进完善。

    结  语

    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是市场经济主体退出市场的主要方式。但是,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发展还并不完善,破产法律制度起步较晚,导致了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于司法实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作为首次引入破产立法的制度,无论在理论还是实务上,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仍和发达国有着较大差距,亟需修改完善

    本文通过对实例案件中所碰到的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结合破产管理人在实务中的处理方式,总结出一些值得借鉴的创新点,与更多的法律工作者进行分享与交流。但由于笔者水平有限,难免出现理解偏差,希望更多的专家学者批评指正,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让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设计与实施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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