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648号
申请人:任雪。
被申请人:黄猫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JHT540。
法定代表人:许文燕。
经申请人任雪同意,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前海法院”)于2019年9月3日作出(2019)粤0391执1901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黄猫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猫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黄猫车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审查。
本院查明,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9]32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黄猫车公司应当支付给任雪工资人民币20300.70元。因黄猫车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任雪向前海合作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海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粤0391执1901号。经前海法院查证,被申请人黄猫车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44250100015500001611账户存款人民币2.36元(已冻结),除此以外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查,以黄猫车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标的总额人民币172116.20元,上述案件均未执行完毕。经前海法院执行程序发现,被申请人现有财产明显不足,无法清偿全部债务。被申请人黄猫车公司成立于2017年05月26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法定代表人许文燕,系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任雪对被申请人黄猫车公司享有合法债权,该债权经强制执行程序查证后,被申请人黄猫车公司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申请人黄猫车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前海法院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将被申请人黄猫车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任雪对被申请人黄猫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浪花(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