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破申22号
申请人:深圳市高威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碧岭社区沙坑二路38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冯岸柏,该司总经理。
2017年2月13日,申请人深圳市高威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威仕公司)以公司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依法召开了听证会,申请人到庭参加本案听证。
本院查明,高威仕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24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高威仕公司经营范围如下:工业自动化或半自动化装备、模具与零件技术开发、设计、销售;锂离子电池自动卷绕机、圆柱型电池分选机、极片成形机的生产、加工(以上不含国家禁止、限制项目,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冷气设备、净化设备、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上门安装(不含国家禁止、限制项目);机电产品销售(不含小汽车及其他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信息咨询(不含职业介绍及其他限制项目)。高威仕公司提交的深圳德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0月31日,高威仕公司总资产为4853522.90元,负债11908884.00元,净资产为-7055361.10元。
另查,高威仕公司股东为深圳华粤宝电池有限公司(持股55%)、万忠诚(持股10%)和苏智(持股35%),上述股东均同意高威仕公司申请破产清算。高威仕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华粤宝电池有限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为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院向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告知函后,该委员会对高威仕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高威仕公司现有资产负债情况,可以认定该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高威仕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霍 雨
审 判 员 赵 钟
审 判 员 谢 继 宇
二○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吴贵松(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