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654号
申请人:深圳朗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金田路交界西南路深圳国际交易广场写字楼20层2014号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85720280。
法定代表人:陈爱玲,董事长。
被申请人:深圳市土陶风酒楼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路朗景园D栋1-2层,组织机构代码76495057-5。
法定代表人:曾艳,经理。
经申请人深圳朗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朗公司”)同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山法院”)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2015)深南法执字第670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土陶风酒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陶风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土陶风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审查。
本院查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南法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土陶风公司应当支付给朗朗公司支付共计人民币1417517元。因土陶风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朗朗公司向南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山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深南法执字第670号。经南山法院强制执行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申请人土陶风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12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法定代表人曾艳,系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朗朗公司对被申请人土陶风公司享有合法债权,该债权经强制执行程序查证后,被申请人土陶风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申请人土陶风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南山法院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将被申请人土陶风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朗朗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土陶风酒楼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浪花(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