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术研究

破产程序中的诉讼案件介绍(八)——管理人责任纠纷

    【学科类别】破产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翰文法苑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关键字】破产程序;管理人责任纠纷
    【全文】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管理人的能力和素质不仅影响破产审判工作的质量,还关系到破产企业的命运与未来发展,因此,《企业破产法》既给予了管理人广泛的权利,也规定着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并对管理人违反上述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予以明确,实现了管理人权利、义务、责任的统一。
     
      管理人责任纠纷为民事责任纠纷,即管理人违反勤勉忠实义务不当履行职责的行为,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时,受害人要求管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引发的纠纷。(见案例七)在案例六中,法院认为管理人在接手破产资产后,未能勤勉尽责,采取合理的保管措施,怠于行使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管理职能,致使破产财产灭失,造成损失,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一、管理人职责内容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上述两条规定了管理人的主要职责。
     
      同时,《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即明确了管理人未尽勤勉忠实义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管理人非因职务行为造成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损害时,则与管理人身份无关,受害人只能通过侵权之诉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管理人责任的性质及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理论界和务实界普遍认为管理人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因此,其构成要件应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确认其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管理人实施了损害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法行为;二是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利益受到了实际损失;三是管理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且其违法行为与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利益受到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管理人违背职责的行为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管理人拥有广泛权利的同时,也负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义务。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管理人实施了违反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客观行为。勤勉尽责,要求管理人恪尽职守,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忠实义务强调管理人不得利用自身地位为自己或某一方利害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管理人债权审查
     
      在管理人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时,关于能否超过债权人申报范围进行审查,即自行对其未申报的债权或将已申报债权转化为其他债权进行审查的问题,根据案例五最高院的观点,出于对效率和资源利用的考量,管理人有权对未申报的债权或者将申报债权转化为其他债权进行审查。
     
      四、管理人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
     
      当管理人因其履职行为造成他人权利受损时,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何方承担?破产法42条第五项规定:“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破产法130条: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两条规定,管理人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显然不同。如果按照《破产法》四十二条,则管理人的赔偿责任属于共益债务,应由债务人财产进行赔偿;而按照《破产法》一百三十条,管理人赔偿责任似乎应当由管理人自行承担。对此,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三十三条规定,管理人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管理人应承担补充责任;在上述债务清偿后,债权人可以管理人执行职务不当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由此看来,在追究管理人责任时,管理人处于一个靠后的位置,这与案例四最高院所确定的赔偿责任承担顺序是一致的。
     
      然而,在《破产法》四十二条、《破产法司法解释二》三十三条以及最高院判决的思路下,《破产法》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似乎被架空了,也即如果管理人因执行职务的不当行为造成了损失,权利人均须先向债务人主张赔偿责任,再由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减少为由向管理人主张责任,这样何谈一百三十条规定的“债务人、债权人或其他第三人”向管理人主张赔偿呢?对此,我国法律目前并无明文规定,本文认为如若对四十二条和一百三十条进行区分,则需要对管理人的忠实勤勉义务的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即并未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适用四十二条,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适用一百三十条。但在此前提下,仍需要注意,在把司法解释二三十三条纳入考虑范围后,上述的忠实勤勉义务应并不能直接等同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在逻辑上仍然存在矛盾。
     
      五、管理人责任纠纷的管辖法院
     
      关于管理人责任纠纷的管辖问题,我国法律尚未有明确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这看似是破产案件集中管辖,但其只明确了破产案件集中管辖仅适用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却不能直接作为管理人责任纠纷的管辖依据。当前司法实践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即案例一的观点。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该条规定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既包括债务人作为原告或者被告的民事诉讼,也包括诉讼标的物涉及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故破产管理人履职责任纠纷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种观点:即案例二的观点。根据5号批复的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因履行清算职责对他人违约或者侵权引起的民事诉讼,发生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的,应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在破产程序中一并处理。该批复虽然已经被废止,但是其中的清算小组及其职责已被企业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及其职责取代,该批复的内涵应予延续。因此,该类型的案件应该参照适用该批复,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案例一发生时,5号批复尚有效,然现在5号批复已于2021年1月1日被废止。但其中的清算组制度实际在2006年《企业破产法》中改为了管理人制度,因此,该司法政策的内涵应予以沿用,其实际上也有利于法院厘清案情、明确责任。
     
      第三种认为,即案例三的观点。管理人责任纠纷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
     
      笔者认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对《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释义精神,由受理破产时程序的法院审理破产衍生案件,更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把握问题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从全局全貌上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判处理,由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也更加符合立法精神。
     
      相关案例
     
      案例一
     
      【(2015)琼民二初字第7号】万恒星光(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等诉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纠纷案
     
      在该案中,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民诉法第36条的规定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意见,作出(2015)琼民二初字第7号管辖裁定书,将该案件移送受理北京大市公司破产案件的北京一中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两原告针对北京大市公司破产管理人中兴华会计所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提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与企业破产有关的纠纷,即破产衍生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破产企业的民事诉讼案件,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二
     
      【(2018)赣民辖终18号】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等管理人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法院认为,管理人责任纠纷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关于“管理人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因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承担由其自身财产予以支付,与管理人管理的债务人财产无关,故管理人责任纠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适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5号)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因履行清算职责对他人违约或者侵权引起的民事诉讼,发生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的,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在破产程序中一并处理”。该批复系对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违约、侵权或由此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管辖的规定,虽施行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前,但至今仍有效。本案系债权人华融江西分公司以管理人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在履行管理人职责过程中侵犯其财产权益而引发的管理人责任纠纷,可以参照适用该批复,即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现在5号批复已于2021年1月1日被废止。
     
      案例三
     
      【(2020)粤民辖终250号】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岳阳市云溪区雄胜商行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案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原审法院已于2020年6月3日以(2020)粤20破40号之二民事裁定确定终结中山市超联电子厂破产清算程序,而本案立案时间为2020年7月16日,因此,雄胜商行在中山市超联电子厂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才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并不存在与中山市超联电子厂破产清算案件相协调的必要,故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破产衍生诉讼。本案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
     
      案例四
     
      【(2015)民申字第1766号】李梅诉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等管理人责任纠纷案
     
      法院认为,共益债务应当首先由债务人,也就是丹耀公司的破产财产进行清偿。如果丹耀公司的破产财产已能满足李梅的赔偿请求,自无必要再向清算事务所和炜衡律所提出赔偿要求。只有在丹耀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满足李梅的权利请求时,李梅才可以向清算事务所和炜衡律所提出赔偿要求。这一顺序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是不能随意改变的。
     
      案例五
     
      【(2021)最高法民申4538号】酒泉市肃州区中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梓钊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
     
      中阳公司认为申报债权有误时梓钊律所无权进行转化或审查未申报的债权,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关于管理人审查债权申报应当提高破产程序效率、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的立法本意,梓钊律所根据查明的事实进行处理并不违反前述法律规定。即出于对效率和资源利用的考量,管理人有权对未申报的债权或者将申报债权转化为其他债权进行审查。
     
      案例六
     
      【(2019)苏11民终3217号】江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丹阳中美电器有限公司、江苏沃得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责任纠纷案
     
      法院认为,立信事务所为丹阳市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美电器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管理人未能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立信事务所作为中美电器的破产管理人,应当认真履行对破产财产的管理职能,保证破产财产的存放安全,避免破产财产的灭失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虽然丹阳市人民法院在与中美电器破产管理人立信事务所办理破产财产的交接时,制作了查封笔录及查封清单,并对案涉仓库加贴了法院封条,但并不能以此为由减轻立信事务所作为管理人的责任,也不能成为管理人对案涉财产放任不管的理由。立信事务所作为中美电器的破产管理人,在接手破产资产后,未能勤勉尽责,采取合理的保管措施,怠于行使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管理职能,致使破产财产灭失,造成损失,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其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侵权人进行追偿。
     
      案例七
     
      【(2017)京民终287号】王俊杰与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管理人责任纠纷为民事责任纠纷,即管理人违反勤勉忠实义务不当履行职责的行为,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时,受害人要求管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引发的纠纷。管理人民事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应以管理人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了违反勤勉尽责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行为,给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且损失与管理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条件。

    【作者简介】
    钱文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破产与重组、公司综合类业务;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免责声明:

    1.本网内容注明授权来源,任何转载需获得来源方的许可!若未特别注明出处,本文版权属于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谢绝转载!如有侵权,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做相关处理!

    2.转载其它媒体的文章,我们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来源不明的情况。网站刊登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