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破终22号
上诉人(一审申请人):韶关市福易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典来,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申请人):云浮市亨达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
法定代表人:叶亚江,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韶关市福易燃料有限公司(下称福易公司)因申请被上诉人云浮市亨达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下称亨达利公司)破产还债一案,不服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53破申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福易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53破申1号民事裁定;责令该院依法受理对被上诉人提出的破产还债申请。理由为:被上诉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具体明确、应当依法认定被上诉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上诉人申请执行被上诉人的执行案件至今两年多时间,被上诉人分文未予清偿;被上诉人是否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举证责任依法应由被上诉人举证。
被上诉人亨达利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该司负债仅为80%,未达到资不抵债的地步;上诉人应对被上诉人是否符合破产条件负举证责任;被上诉人资产雄厚有偿债能力。
本院查明,上诉人福易公司因其债务未获清偿,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被上诉人亨达利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亨达利公司截止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资产总计为3093929879.21元,负债合计为2488100443.62元,资产负债率为80.42%。根据福易公司提供的未经审计的亨达利公司2015年12月的《资产负债表》反映,亨达利公司的资产总计为2963667304.42元,负债合计为2384673314.91元,资产负债率为80.46%。从现有材料反映,亨达利公司虽然存在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但其资产超过其全部债务;福易公司提供的材料也不能证实亨达利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作出(2017)粤53破申1号民事裁定,对福易公司的申请,裁定不予受理。
另查明,上诉人福易公司与被上诉人亨达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韶武法民二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确认亨达利公司欠福易公司20360887.15元及违约金等,经强制执行,未能清偿债务。被上诉人亨达利公司涉及多宗债务被立案执行未获清偿,且有多家法院先后将被上诉人纳入失信债务人名单。
本院认为,上诉人福易公司在本案的债权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获得清偿,被上诉人亨达利公司涉及多宗债务被立案执行未获清偿,有多家法院先后将被上诉人纳入失信债务人名单。可认定被上诉人亨达利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审法院仅以被上诉人资产超过其全部债务为由认定被上诉人不符合破产条件不当。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其破产清算申请,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53破申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良军
审判员 陈可舒
审判员 陈小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翠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