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破申23号
申请人:深圳市天龙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北环大道9116号富华科技大厦B栋4楼。
法定代表人:张继伟。
被申请人:深圳市轻松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办事处凤新路勒堡工业区1栋三楼西4层。
法定代表人:钟松树。
申请人深圳市天龙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市轻松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松点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该司进行破产清算。轻松点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轻松点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29日,认缴注册资本总额5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限至2020年12月13日止,该司现已停止经营。2016年1月26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认定轻松点公司返还申请人货款72304元并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6795元。其后,申请人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案号为(2016)粤0306执10267号],申请人以轻松点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该司破产清算,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根据轻松点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认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执行债权,故依法将该执行案件移送至本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天龙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轻松点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霍 雨
审 判 员 赵 钟
审 判 员 谢 继 宇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吴贵松(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