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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美臣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2020-02-12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657号

    申请人:何婷。

    被申请人:深圳美臣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167号南景苑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4969320D。
    法定代表人:刘思宇。

    经申请人何婷同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山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粤0305执1528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深圳美臣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臣医美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美臣医美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审查。

    本院查明,本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17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美臣医美公司应当支付给何婷人民币75294.09元。因美臣医美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何婷向南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山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粤0305执1528号。经南山法院查证,被执行人美臣医美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42624.09元,除此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申请人美臣医美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13日,注册资本为245.158600万元,法定代表人周佳佳,系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何婷对被申请人美臣医美公司享有合法债权,该债权经强制执行程序查证后,被申请人美臣医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申请人美臣医美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龙华法院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将被申请人美臣医美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何婷对被申请人深圳美臣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浪花(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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