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破终23号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彩蝶服饰(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三灶镇。
法定代表人:曾运香。
上诉人彩蝶服饰(珠海)有限公司(下称彩蝶服饰公司)因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不服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4民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彩蝶服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4民破l号之一民事裁定,并裁定原审法院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其上诉理由如下:(一)上诉人已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规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本案中,根据《关于彩蝶服饰(珠海)有限公司的截止2015年8月31日的清产核资报告(和通泰审字第2015-05-00××号)》显示,截止至2015年8月31日,上诉人的资产总额为2386189.31元,债务总额为6488464.75元,且债务中有大部分属于到期债务,上诉人已长期无法偿还。可见,上诉人的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条件,原审法院理应受理上诉人的破产申请。(二)上诉人已提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本案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规定,上诉人在提出破产申请的同时提交了符合上述规定的材料,本案符合受理条件。而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所提交的《员工安置方案》不符合规定是错误的。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上诉人决定提起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上诉人应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除上述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上诉人负有安置职工的其他义务。也就是说,上诉人安置职工的方法即为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上诉人于2014年11月27日向珠海市金湾区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申请提前解散获得批准并成立清算组,上诉人原有职工40人,上诉人于2014年12月已付清全部职工的工资,于2015年上半年已与全部职工办理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并理清了全部职工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其中30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至2014年12月,另10人在达到退休年龄后未再缴费。上诉人依法应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计算,全部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为892227.49元,上诉人所提交的《员工安置方案》和《彩蝶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已明确说明上述情况。其次,上诉人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根据彩蝶服饰(珠海)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及公司章程显示,上诉人股东已履行其出资义务,上诉人应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而根据《关于彩蝶服饰(珠海)有限公司的截止2015年8月31日的清产核资报告(和通泰审字第2015-05-00××号)》显示,截止至2015年8月31日,上诉人的资产总额为2386189.31元,包括货币、存货、机器设备等,其中货币只有18141.20元,不足以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须拍卖或变卖存货及机器设备等资产后方可支付。何况,上诉人已明显资不抵债,应依法申请破产清算,按破产程序清偿顺序偿付相应债务和费用。在《员工安置方案》中,上诉人已明确提出经济补偿金由公司按破产程序清偿顺序支付。因此,上诉人所提交的《员工安置方案》已依法、充分地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三)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的规定,上诉人于2015年12月8日向原审法院递交了破产申请,原审法院于2016年1月4日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于2016年3月15日举行听证,直到2017年3月21日才向上诉人送达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书》。从上诉人提交破产申请至原审法院作出裁定,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原审法院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定程序。上诉人现有的资产多为裁缝用途的机器设备、布匹及半成品等,而机器设备因使用时间及闲置原因而折旧贬值,布匹及半成品也因长期堆积在仓库、受珠海潮湿天气影响而容易发霉。现存放资产的仓库租金、辅助人员的工资等支出均由上诉人股东对外借款垫资承担。因此,原审法院一直拖而不决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定程序,还严重损害了上诉人及债权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查明:彩蝶服饰公司于2001年6月22日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港币100万元,股东为香港时装中心有限公司。2014年11月27日,彩蝶服饰公司向珠海市金湾区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申请提前解散获得批准并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是:曾某才、曾某香、邹某云。2014年12月12日,彩蝶服饰公司清算组在《珠海特区报》刊登《清算公告》,称彩蝶服饰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解散并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自公告发出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珠海和通泰会计师事务所于2015年10月28日出具《关于彩蝶服饰(珠海)有限公司2015年8月31日清产核资报告》,载明:截止2015年8月31日,彩蝶服饰公司资产总额为2386063.38元,债务总额为6488464.75元。
彩蝶服饰公司称,现存机器设备、办公设备价值约118370.65元,原材料一批,购入价1597863.94元,另有成品和半成品若干,全部资产估值总额为2386063.38元。
彩蝶服饰公司称,原有职工40人,其中30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至2014年12月,另10人在达到退休年龄后未再缴费。2015年上半年全部已经办理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手续,截止申请之日,尚欠劳动者经济补偿金892227.49元,彩蝶服饰公司在其提交的《员工安置方案》中提出经济补偿金按破产程序清偿顺序支付,没有涉及具体内容。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职工安置预案。彩蝶服饰公司虽然提交了(员工安置方案》,但没有提出安置职工的具体方法。在该方案中,彩蝶服饰公司既没有论证安置职工的资金来源,也没有提出其他可执行的措施,不能体现对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依法保障。
2017年3月15日,原审法院作出(2016)粤04民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不予受理彩蝶服饰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庭审中,彩蝶服饰公司提交书面材料拟证明:该公司员工徐某山等七人分别申请劳动仲裁、并由珠海市金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作出七份仲裁裁决。上述仲裁裁决均确认彩蝶服饰公司应当向徐某山等七名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上述仲裁裁决由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立案强制执行当中。该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珠金法执字第294-300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彩蝶服饰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彩蝶服饰公司的动产、查封被执行人彩蝶服饰公司的不动产,金额暂以人民币203141.65元为限。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708号民事判决,确认彩蝶服饰公司应向公司员工文义秀支付经济补偿金25331.67元;于2015年10月20日(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915号民事判决,确认彩蝶服饰公司应向公司员工程正其支付经济补偿金35233.25元。另有三名员工提起诉讼请求彩蝶服饰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彩蝶服饰公司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清算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经查,本案中彩蝶服饰公司向珠海市金湾区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申请提前解散,该局于2014年11月27日书面批复,同意该公司提前解散。之后彩蝶服饰公司向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成立清算组,并于2014年12月12日刊登《清算公告》。清算过程中,彩蝶服饰公司委托珠海和通泰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做出清产核资的审计。2015年8月31日,该事务所作出《清产核资报告》。该报告显示:截止2015年8月31日,彩蝶服饰公司的资产总额为2386063.38元,债务总额为6488464.75元。据上,彩蝶服饰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并且提交了相关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彩蝶服饰公司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清算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规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本案中,彩蝶服饰公司提交了珠海和通泰会计师事务所的《清产核资报告》,该报告显示:截止2015年8月31日,彩蝶服饰公司的资产总额为2386063.38元,债务总额为6488464.75元。可见,彩蝶服饰公司已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因此,彩蝶服饰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原审法院以彩蝶服饰公司提交的《员工安置方案》没有提出安置职工的具体方法、不能体现对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依法保障为由不予受理该公司的申请,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依法予以纠正。原审法院应依法受理彩蝶服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综上,彩蝶服饰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4民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良军
审判员 陈可舒
审判员 陈小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翠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