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破申69号
申请人:襄阳宏伟航空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七里河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彭俊生,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航宇德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工贸园202栋西座501,组织机构代码:55544803―6。
法定代表人:孙晓伟,董事长。
申请人襄阳宏伟航空器有限责任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市航宇德升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深圳市航宇德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召开了听证会,申请人、被申请人均参加本案听证。
本院查明:依据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鄂0691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深圳市航宇德升科技有限公司向襄阳宏伟航空器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深圳市航宇德升科技有限公司未向襄阳宏伟航空器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被申请人现已停止经营,其提出自身欠缺清偿能力,为此提交《审计报告》证明该司至2016年12月31日止资产为20109863元,负债为21074817.95元,净资产为-964954.95元。
另查,被申请人成立于2010年5月12日,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664.8199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限至2060年5月12日止。申请人是航宇救生装备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持有被申请人50%股权,航宇救生装备有限公司又是中航机电系统有限公司开立的全资子公司,中航机电系统有限公司将其子公司委托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本院向上述公司发出告知函,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航机电系统有限公司均表示同意被申请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深圳市航宇德升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申请人襄阳宏伟航空器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襄阳宏伟航空器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航宇德升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霍 雨
审 判 员 赵 钟
审 判 员 谢 继 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吴贵松(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