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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的清偿原则及范围概述

    一、破产费用的清偿原则

    (1)优先偿付原则

    该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破产费用优先于其他普通破产债权获得偿付;二是指破产费用优先于共益债务获得清偿。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4条规定,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优先拨付是先于破产分配而偿付。美国是把该费用作为第一顺位优先破产债权。

    (2)随时清偿原则

    随时清偿是指随着破产费用的发生而随时支付。《2002年破产法规定》第91条规定,破产费用可以随时支付,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3)按比例偿付原则

    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4)监督原则

    破产费用的偿付意味着债权人债权分配的减少,因此,债权人和法院都有权监督破产费用的支付情况,即破产费用的支出应当通过预算、决算程序。

    二、破产费用的范围

    破产费用的支付原则决定了确定破产费用的范围的重要性。以《2002年破产法规定》第88为参照,对其所列破产费用的范围进行比较分析。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各国都把该费用列入破产费用中。破产财产的管理费用应当包括破产管理人及其聘任工作人员的报酬;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财产的保管、运输、保养和保险等费用;破产企业的运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水电费、办公费、通讯费以及文书制作费、律师费、会计费以及国家税费。破产财产的变价费用包括估价费、鉴定费、公证费、登记费、公告费、拍卖费、执行费以及与变价有关的税费。破产财产分配费用包括文件制作费、公告费以及提存费。

    (2)破产案件的受理费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预收案件受理费。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案件受理费时,如果破产由债权人提出,案件受理费应当由债权人支付。

    (3)债权人会议费用

    债权人会议费用是指在筹备举办债权人会议过程中应当支付的费用,包括会议通知费、公告费、场地租赁费、为保证会议召开而支付的会议物资消耗费。

    (4)催收债务所需费用

    该费用是指催收债务通知费、调查费以及进行诉讼的费用。

    (5)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由于中国没有共益债务的规定,因此,该费用应当包括所有为了债权人共同的利益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支出的费用,包括新发生的债务。如清算组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破产财产因受无因管理而应当支出的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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