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722号
申请人:谢见。
被申请人:光子互动传媒(深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创业路保利城花园写字楼2302、2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0YX29J。
法定代表人:罗积福。
经申请人谢见同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山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9)粤0305执2257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光子互动传媒(深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子传媒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光子传媒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审查。
本院查明,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8]1230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光子传媒公司应当支付给谢见工资人民币35636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7500元。因光子传媒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谢见向南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山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粤0305执2257号。经南山法院查证,未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以光子传媒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标的共计人民254435.6元,上述案件均未执行完毕。被申请人光子传媒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7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罗积福,系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谢见对被申请人光子传媒公司享有合法债权,该债权经强制执行程序查证后,被申请人光子传媒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申请人光子传媒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龙华法院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将被申请人光子传媒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谢见对被申请人光子互动传媒(深圳)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浪花(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