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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案例 |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应先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提起给付之诉不符合破产程序的特别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25号“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案”

【关键词】

债权申报;给付之诉;不予受理

【裁判要旨】

因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的规定,债权人主张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应先向破产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现债权人提起本案给付之诉不符合破产程序的特别规定。不予受理其起诉正确。

【案件事实】

中建五局对中山市天乙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乙物流公司)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判令:1.天乙物流公司立即支付起诉人工程款292091342.20元;2.天乙物流公司支付起诉人工程结算款逾期付款利息2454482.38元(暂计至2019年6月24日);3.起诉人对上述第1、2项所列款项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天乙物流公司承担。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对中建五局的起诉不予受理。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权人可向破产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若债权未被确认的情况下,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人中建五局主张对天乙物流公司享有债权,因天乙物流公司已经于2019年6月25日进入破产程序,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中建五局应先向破产管理人深圳市中天正清算事务有限公司进行债权申报。

广东高院二审认为:中建五局对天乙物流公司提起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判令天乙物流公司支付工程款等。因天乙物流公司已经于2019年6月25日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的规定,中建五局主张对天乙物流公司享有债权的,应先向破产管理人深圳市中天正清算事务有限公司进行债权申报。现中建五局提起本案给付之诉不符合破产程序的特别规定。综上所述,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中建五局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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