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破申288号
申请人:深圳市比维视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留仙大道与塘岭路交汇处金琪智谷(崇文花园4号办公楼)19楼1906房。
法定代表人:黄华文,总经理。
申请人深圳市比维视创科技有限公司以该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召开了听证会,申请人到庭参加本案听证。
本院查明:深圳市比维视创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13日,认缴注册资本15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限至2031年7月13日。深圳市比维视创科技有限公司现已停止经营,其作为债务人尚有未结劳动争议、商事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深圳沛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9月30日,深圳市比维视创科技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1619586. 2元,负债总额为28287888.52元,净资产为-26668302.32元。深圳市比维视创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余子安、何福有、方君及罗静思均同意深圳市比维视创科技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申请人深圳市比维视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比维视创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霍 雨
审 判 员 赵 钟
审 判 员 谢 继 宇
二○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吴贵松(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