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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爱融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破申116号

    申请人:卢晓辉,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深圳市爱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海天大厦1525室,注册号:19222565-X。
法定代表人:费澄。

    2017年5月10日,申请人卢晓辉以被申请人深圳市爱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融实业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进行了听证调查,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敖跃飞到庭参加了听证,被申请人因下落不明未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根据生效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2)深福法经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爱融实业公司应向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福田支行(以下简称中行福田支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深圳市昊商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后,中行福田支行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9日作出(2003)深福法执字第1911号民事裁定书,以被执行人爱融实业公司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执行。2004年9月7日,中行福田支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以下简称东方深圳办)签订编号为“圳中东深0182号”的《债权转让协议》,由中行福田支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东方深圳办,并于2004年12月17日在《经济日报》刊登了转让暨催收公告。2009年7月13日,东方深圳办与东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信公司)签订编号为“圳中东东信第111号”的《债权转让协议》,由东方深圳办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东信公司,并于2009年8月29日在《经济日报》刊登了转让暨催收公告。经查,东信公司投资人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银建国际资产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出资额占其公司认缴注册资本的53.83%,现已被注销。2010年底,深圳市融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达公司)在天津金融产权交易中心通过公开交易方式受让了上述债权,并于2011年2月16日与东信公司签订了编号为077号的《债权转让协议》,随后于2012年8月23日在《经济日报》刊登了转让暨催收公告。2014年3月,融达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对爱融实业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因被申请人爱融实业公司的股东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以下简称荆门驻深办)对融达公司的债权人资格提出异议,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深福法民二清(预)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爱融实业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2015年2月13日,本案申请人卢晓辉与融达公司签订编号为2015债转字第4号《债权转让协议》,由融达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卢晓辉,并于同年3月26日通过公证方式向爱融实业公司送达了转让通知。2017年4月12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卢晓辉与被告融达公司、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东方深圳办、中行福田支行、爱融实业公司及深圳市昊商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粤0303民初14460号民事判决,确认原告卢晓辉与被告融达公司、被告融达公司与东信公司、东信公司与东方深圳办、东方深圳办与中行福田支行分别签订的编号为2015债转字第4号、077号、圳中东东信第111号、圳中东深第0182号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卢晓辉已取得(2002)深福法经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债权。2017年9月22日,本院就爱融实业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向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2017年10月11日,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回复称:一、卢晓辉受让的爱融公司债权已消灭;二、卢晓辉受让的债权转让未履行通知义务,其取得债权没有法律依据,且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上已丧失了胜诉权;三、卢晓辉通过在罗湖区法院诉讼的方式确认自己享有爱融公司的债权,该诉讼存在重大程序及实体瑕疵,不能成为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依据;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金融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债务人为国家机关的,其转让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及深圳办)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查明,被申请人爱融实业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7日,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费澄,注册资本1500万元,现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分别为深圳市荣士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03年6月17日更名为“深圳市国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资额984万元,认缴出资比例为65.6%;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驻深办事处,出资额516万元,认缴出资比例为34.4%。经营范围为: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本院认为,申请人卢晓辉对被申请人爱融实业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由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可以认定卢晓辉系被申请人的合法债权人。被申请人的股东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虽对卢晓辉受让涉案债权的行为及其债权人资格提出了异议,但上述异议明显与生效判决相抵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资产可供清偿申请人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因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卢晓辉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爱融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慈云西
审  判  员   霍 雨
审  判  员   谢继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郝慧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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