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780号
申请人:徐志远。
被申请人: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华侨城东部工业区东E-5栋102 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85275905。
法定代表人:陈实。
经申请人徐志远同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山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粤0305执2701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本生活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基本生活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审查。
本院查明,本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14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基本生活公司应当支付给徐志远人民币158445.34元。因基本生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徐志远向南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山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粤0305执2701号。经南山法院查证,未发现被申请人基本生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以基本生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标的共计人民币8321671.94元,上述案件均未执行完毕。被申请人基本生活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31日,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陈实,系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志远对被申请人基本生活公司享有合法债权,该债权经强制执行程序查证后,被申请人基本生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申请人基本生活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南山法院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将被申请人基本生活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徐志远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浪花(兼)

